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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滴出行启动在美国的退市工作

滴滴出行微博于12月3日发布消息称,经认真研究,公司即日起启动在纽交所退市的工作,并启动在香港上市的准备工作。

今年6月30日,滴滴在纽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 "DIDI"。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华兴资本担任承销商。滴滴发行价定为14美元。

从上市到宣布退市,滴滴一共在美股交易了109个交易日,而滴滴的股价和总市值双双腰斩。

截止12月3日宣布退市前,滴滴美股盘后股价为7.8美元,总市值为376.2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398.04亿元。

自今年6月30日上市以来,按照14美元/股的发行价来算,滴滴出行股价整体跌幅达44.29%,市值蒸发约300亿美元。而按照滴滴最高价18.01美元/股来算,与最高点相比,滴滴股价下跌56.69%,总市值蒸发492亿美元,约3139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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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滴滴出行2021年一季度财报,滴滴出行一季度营业收入达421.63亿元,同比增长105.95%,净利润54.83亿元,同比增长238.03%,净利率达13%,同比上涨167.01%。

而此次滴滴官宣从美国退市并准备从香港上市依旧存在潜在的风险,首先七部门的审查没有结束,另外滴滴在美国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为14美元,如今滴滴的股价为7.8美元,较发行价格跌去近一半,而美国的证券市场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更加完善,据称目前已经有多家美国律师团队要对滴滴进行诉讼。

美国“罗森/Rosen”“Labaton Sucharown”“Schall”等多家律师事务所近期宣布:他们将代表滴滴的股东,对滴滴发起“集体诉讼”。这些美国律所认为,滴滴在上市时涉嫌发布了具有严重误导性的商业信息,侵犯了投资人的权益。他们将代表股东们进行调查索赔,以挽回损失。

另外在滴滴暂停新用户注册以及APP下架的这半年时间里,滴滴的市场份额正在被不断蚕食,多种因素汇集在一起,对于滴滴来说面临的困难还很多。

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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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一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网络安全审查针对的主体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Operator 简称“CIIO”),审查对象是网络产品和服务。

审查的原因是采购了特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因此给网络和信息系统带来“脆弱性”。

安全审查的目标是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审查着眼于产品和服务在供应链安全方面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带来的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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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者启动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二)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启动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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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建议

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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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由以上两条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打算在国外上市的运营者企业来说,应提前做好合规工作,切实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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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数据处理者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由以上两条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也要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并且将数据的非法利用和出境风险列入了主要考虑因素。

对于涉及数据处理或数据出境的公司,应注意网络安全的合规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并不限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企业应当对其处理的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并进行数据的风险分析,判断其处理的数据是否需要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同时,企业要做好数据安全和数据风险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切实落实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