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购买生活用品、食物等

成了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个别商家趁疫情期间

擅自哄抬物价

趁“疫”打劫

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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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价格监管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公布了

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 某超市哄抬价格案

案情简介:我局接到举报称某超市在某外卖平台上销售的安慕希酸奶价格比平时价格翻了一番。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对该超市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4月3日起在某平台上以每盒11.8元的价格销售安慕希原味酸奶,进销差价率为195%,并以5.8元每盒的价格销售蒙牛纯牛奶,进销差价率为115%,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远高于当事人在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在该经营场所成交的同一产品的进销差价率14.5%和8.1%。

法律分析:本案中,当事人4月3日起所售酸奶和牛奶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违法行为情形、适用范围、涨幅认定标准、行政处罚幅度等,全文如下:

案例二 | 某个体户不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我局接到举报称某个体户销售的米面等产品未标注价格,随即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某个体户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现场销售的面粉、鸡蛋及食用油等商品未标注产品价格。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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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

不标明价格的;

2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案例三 | 某人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在封控通告发布后,李某在未调整生菜、黄瓜、西红柿、丝瓜、黄洋葱、菠菜6种蔬菜对外标价的情况下,利用大量顾客涌入急于采购无暇核对价格的心理,提高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与其经营场所对外标示的价格不符。

法律分析: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疫情期间,民生保障至关重要,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秉持“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思想,从快从严查处疫情期间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如消费者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