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成立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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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劳动监察大队来企业查非法加班情况时,老板殴打监察人员,不让监察人员进公司的,就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就成立妨害公务罪。

但最近发生了一个案子,是以自杀阻止公务执行的,那这种行为是不是成立妨害公务罪呢?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小陈买了一辆摩托车,没办落户手续,也没机动车行驶证,有一天他没带头盔就开车上路,结果被交警给查了,交警说要暂扣摩托车,让小陈第二天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小陈一听不干了,想着这样还得交罚款,又得花钱,情绪特别激动,在交警正给他释法说理时,跑到执勤点对面的农药店拿起一瓶农药,拧开就喝,幸亏交警及时制止,把小陈送到医院,才救回一条命。

法院认为,小陈在交警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拒不配合,以喝农药自杀方式阻碍交警执法,造成交警执法活动被迫中断,成立妨害公务罪。

法院的逻辑估计是,小陈喝农药自杀,就是在威胁交警,那这就是以威胁手段阻止公务执行,成立妨害公务罪。然而,这种逻辑是有问题的。因为自杀并不是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

你可能会说,这不就是用生命在威胁交警吗?他这么做,民警怕他死亡,就只好暂时放弃执行公务了。这不正是以威胁的方式妨害公务吗?

是这样的,刑法中说的威胁,和咱们平时理解的威胁,意思可不一样呢。刑法中的威胁,不只是让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还必须向他人告知恶害。什么叫告知恶害呢?意思是,你要是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要伤害你或者你的亲人朋友了,你就要遭殃了!

也就是说,刑法中威胁的本质是,觉得自己的重要利益掌握在行为人手里,如果不听行为人的,自己这一方的利益就会受损,从而在心理上受到支配和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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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回到这个案子。以自杀阻止交警扣押摩托车,交警暂时没有扣押车,并不是因为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因为怕小陈利益受损。交警并不是在心理上被支配或压制,而是出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利益的考虑,才暂时放弃执行公务的。所以小陈这种方式不叫威胁,当然更不叫暴力,小陈以这种方式影响公务执行的,也就不能成立妨害公务罪。

况且,从人之常情角度想,任何人在遭遇公务执行时,可能都会本能地产生抵抗。小陈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抵抗行为,还算不上刑法中的威胁行为。

当然,小陈这种方式非常值得谴责,因为的确影响了公务的执行。我们一定要做守法公民,不要效仿小陈。不过,不是所有值得谴责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哦,我们在判断犯罪成立时,一定要看行为是不是真的符合犯罪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