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也未与拆迁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便将其房屋强制拆除。当事人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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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柱(文中均为化名)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有房屋。1998年,经村委会同意,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所为王大柱办理了《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乡村居民房屋建筑许可证》、《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2019年,区管理委员会启动居委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将王大柱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2019年7月,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区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公示人员名单中显示,王大柱的房屋编号为5—50.2019年7月26日,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受委托对王大柱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后出具了《报告单》。2020年4月15日,被告在双方就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此外,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两违”治理办公室就王大柱房屋作出的内容为“限期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被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法院认为,无论是以房屋征收或是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都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纵观本案整个强拆过程,被告并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其拆除行为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本案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应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即使要强制拆除,也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被告没有强制拆除的职权。

被告提出其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强拆,而是基于王大柱不履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确定的限期拆除的事项并经王大柱同意后进行的拆除,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被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且王大柱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被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以王大柱口头同意,无证据可予提供进行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王大柱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因该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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