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一个月内嫖娼逃单15次,第16次时被对方识破报警强奸

事发重庆,张某长期游手好闲,不学无术,没赚几个钱全被自己霍霍了,年初,他在发廊与失足女发生了一次关系,就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可兜里没钱怎么办呢?于是张某打起了坏主意。他来到了一家提供类似服务的洗浴中心,与对方谈好价钱后,又提出了先办事后付钱的要求,事后,付钱时又假装扫码付款,然后找理由溜之大吉。

尝到了一次甜头,他又如法炮制,变着法出入健身房、美发店、会所、歌舞厅、按摩店、夜总会等场所,都是打着先办事后付款的幌子,假意付款,然后趁机溜走,在一个月内成功了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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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张某在第16次时,被一个极其精明的女子识破,最后打电话报警,告了张某强奸。

警方最终将二人带走调查。话说,这个张某也是真不讲武德,活生生白嫖了15次,那么其行为又是否构成犯罪呢?首先,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本案中,张某与对方谈好价格后,双方旨在进行钱色交易,系双方自愿的行为,因此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张某的行为又是否成立诈骗罪呢?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而本案中张某骗取的是对方的性服务,并不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张某不构成诈骗罪。

可能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讲武德,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违约纠纷。

在此,要明确一点,虽然张某与对方在事前看似好像达成了卖淫嫖娼协议,双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合同关系。但其实不然,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合同内容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因此,张某与对方之间达成的所谓的卖淫嫖娼协议归为无效,也自然无法受到法律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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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样就意味着张某真的就白嫖了吗?

虽然张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张某与对方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虽然并没有实质的钱财给付。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卖淫嫖娼价格达成一致或已给付钱财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钱财的行为均属于卖淫嫖娼。

因此,张某事后不付钱的行为并不影响卖淫嫖娼的成立。张某多次嫖妓,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对数个嫖娼行为,分别决定,分别执行。

总而言之,卖淫嫖娼行为是非法行为,同时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并且产生诸多隐患,例如导致性疾病在嫖客与失足女之间传播,与此同时,该行为还会破坏家庭乃至于社会的和谐,其患无穷。对于张某来说,好好工作努力,找一个能够与自己相濡以沫一生的人不香吗?

而对于失足女来说,有手有脚的,干嘛非要干“躺着赚钱”的勾当?而且还会随时面临白嫖的风险,关键是被白嫖后无处说理,因为你本身就是非法,贼喊捉贼,总归没有道理!还不如老老实实找个踏实的工作,嫁一个可以托付终身的人,它不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