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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后,企业承担职工所有工伤待遇19.9万元。昨日,记者从新安县司法局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

职工受工伤,赔偿起纠纷

2015年7月,新安县居民张某应聘到洛阳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前期为保安,后期为工程部维修保养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6月6日,张某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拓展活动中受伤。2018年3月,新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确认张某受伤时与洛阳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随后,张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为九级伤残。张某要求洛阳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共计24万余元。

2020年年底,因双方就工伤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向新安县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洛阳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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