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强奸儿媳案,勾引儿媳不成怂恿朋友勾引成功胁迫儿媳从了自己

在罗翔的书《刑法学讲义》中,性自由权一章的第67小章节中,罗翔讲到了一个经典的案例,那就是滕某强奸儿媳案。

罗翔对这件案件的第一个形容词是“极为怪异”。

滕某长期以来想勾引儿媳妇,一直勾引未果,他就找了好朋友董某,说,麻烦你一件事,你去勾引我儿媳妇,因为我儿媳妇只要是外人都同意,我再去抓奸,然后她就会和我发生关系的。

董某居然同意了。

于是勾引滕某儿媳,果然勾引成功,结果滕某当然就捉奸在床,对儿媳妇说,你不答应自己人,外人倒同意,你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我就告诉我儿子。他儿媳妇没办法,就跟公公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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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罗翔写得很简单,因为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去查了一下当年法院的判决书,发现这个滕某简直不是人类的行为。

这个案子发生在江苏省淮安市。

滕某1937年出生,而董某1943年出生。

案件发生的年份是2001年,也就是当年滕某64岁,而董某58岁。

2001年8月18日,滕某与董某晚饭后在村里乘凉,两人边聊天边走,滕某说,自己这个儿媳王某,生活很不检点,同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但是自己多次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均遭到拒绝。

滕某接着说,只要是外人,她都肯发生性关系。滕某唆使董某去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说自己到时候去逮个“息脚兔”。意思是捉奸,这样可以迫使自己的儿媳妇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当晚9时许,董某果然勾引成功,与滕某的儿媳发生了性关系,而滕某随后持充电灯赶到现场捉奸,那当然一捉一个准。

当下滕某以发现奸情为由,并要把王某拖回娘家相威胁,打骂王某,强行对儿媳妇施行奸淫,因生理原因,强奸行为未能得逞。

案发后,滕某与董某均被抓,那么滕某构成强奸罪没有什么异议,最后法院也判处董某强奸罪成立。

董某辩解说,王某是自愿与自己发生的性关系,这怎么能构成强奸罪。

那么他构不构成强奸罪呢,构成。

首先,滕某唆使董某去与自己的儿媳发生性关系,目的就是为了自己强奸儿媳妇构成有利条件,而这一环就是董某与王某发性关系,而滕某去捉奸。捉奸成功,再威胁强奸,所有的事情都在一环上,是两人共同的预谋。

其次,尽管王某与董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但她不知道自己被设计了,且设计的后果是被滕某强奸,客观上,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促成了滕某强奸王某一事,董某就是强奸罪中的帮助犯。

所以,董某的强奸罪也成立。

最后,滕某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董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有时候,你真的想象不出人性之恶,他们经常会做出连禽兽都做不出的事。

这个案例相当经典,在此后法学的教学中,反复被提及。

法律上,没有半推半就这个概念,要么是同意,要么是拒绝,所以那些认为女性其实是害羞,其实内心里是同意的男同志们,你们还是先学会尊重二字,再来和女性打交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