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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闵经委规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现将《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内容

为贯彻落实《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1〕1号),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加大招引力度,吸引优质企业落户

(一)总部经济

1.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经认定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资〔2018〕190号)要求,执行区级配套部分。如遇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对新引进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除区级配套外,另外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一次性奖励和购(租)房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一次性奖励:全球总部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亚洲区、亚太区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中国区、大中华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购(租)房补贴:购(租)房补贴需满足企业在本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其中购房补贴按购建房投资款的3%总额给予资助,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房补贴按租房价格的30%总额给予资助,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存量企业升级为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参照执行。如企业获得上述任何一类奖励后符合更高级别标准的(包括市级奖励),可申请差额奖励。

(2)申报材料

①《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②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完税证明;

④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⑤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⑥企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租赁的建筑面积;企业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购买或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说明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⑦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方式:集中受理;

②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③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市外资研发中心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经认定的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资〔2018〕190号)要求,执行区级配套部分。如遇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对新引进的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除区级配套外,另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全球研发中心300万元,其他外资研发中心及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存量企业升级为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的,参照执行。如企业符合更高级别标准研发中心级别(包括市级奖励),可申请差额奖励。

(2)申报材料

①《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②市商务委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③公司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④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方式:集中受理;

②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③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市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10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购(租)房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购(租)房补贴需满足企业在本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其中购房补贴按购建房投资款的3%总额给予资助,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房补贴按租房价格的30%总额给予资助,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存量企业升级为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参照执行。

(2)申报材料

①《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完税证明;

④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⑤获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机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企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租赁的建筑面积;企业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购买或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说明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⑦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方式:集中受理;

②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③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市贸易型总部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上海市贸易型总部扶持标准参照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

(2)申报材料

①《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完税证明;

④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⑤获评市级贸易型总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企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租赁的建筑面积;企业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购买或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说明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⑦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②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③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区级总部(区外资企业总部、区民营企业总部、区贸易型总部)

(1)认定条件

①闵行区外资企业总部:注册纳税在本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内未减少过注册资金,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美元,具有全国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

②闵行区民营企业总部: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上年末资产总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除本市外,拥有1个或1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③闵行区贸易型总部: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本市外,拥有1个或1个以上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其中,主营业务为国内批发零售的,要求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主营业务为国际货物贸易的,要求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主营业务为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主营业务为平台交易的,要求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25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区企业,同时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需超过25亿元,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需超过100亿元。

(2)申报程序

区经委定期发布本年度区级总部认定工作通知,组织申报认定。具体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闵行区外资企业总部申报表》、《闵行区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或《闵行区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递交相关材料,包括近一年度审计报告、分支机构名单等;

②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区经委;

③区经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等部门完成评审;

④审核通过的,报区政府,统一颁发认定证书。

(3)资金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闵行区外资企业总部、闵行区民营企业总部、闵行区贸易型总部,如年区级地方贡献达1000万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两年按50%、50%支付。当年度拨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增量。

区级总部如升级为相应市级总部,给予差额奖励。

(4)资金申报材料

①《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完税证明;

④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⑤获评区级相关总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5)资金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②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③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国际商贸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国际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及以上,年经济贡献不低于8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完税证明;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现代金融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1)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财务管理公司等非银行、保险类的新型金融机构,经认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租)房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2)对新引进的直接投资于项目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实缴资本额1%的一次性投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购(租)房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购(租)房补贴需满足企业在本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其中购房补贴按购建房投资款的3%总额给予资助;租房补贴按租房价格的30%总额给予资助。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完税证明;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企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租赁的建筑面积;企业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购买或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说明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财政局(金融办);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其他重点产业领域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年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中文化创意重点支持创意设计、网络信息、传媒娱乐、文化装备、文化艺术领域;科技服务重点支持研发设计、专业技术、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创业孵化、科技金融领域;专业服务重点支持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人力资源服务、检验检测领域;医疗健康服务重点支持健康医疗集团、健康管理集团和特色专业健康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完税证明;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鼓励做优做强,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重点贡献企业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聚焦国际商贸、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

(1)龙头企业:年经济贡献达1亿元及以上,区级地方贡献部分较上年增量达300万元及以上,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骨干企业:年经济贡献达2000万元及以上,区级地方贡献部分较上年增量达200万元及以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升级为龙头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3)成长型企业:年经济贡献达500万元及以上,连续两年经济贡献增长达20%及以上,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升级为骨干企业或龙头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完税证明(其中申报成长型企业需提供上两年度的完税证明);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品牌特色建设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1)示范企业(项目)

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项目),给予国家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示范层级从市级升级为国家级,给予差额奖励。

(2)特色商业:对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总营业收入达15亿元及以上,增幅不低于10%的引领型商业项目,按其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的各类特色商业项目,按市级政策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无市级政策配套支持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对经认定的首店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重点文创项目:鼓励企业申报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对获得市级认定支持的项目,按市级相关政策给予配套支持。对获得区级认定支持的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完税证明;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引领型商业项目需提供房产证、企业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基本情况(营业面积、入驻商户、出租情况、经济效益)等;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授牌证明、相关资质证明、奖励证书等。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推动创新转型,营造发展软环境

(一)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①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给予一次性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②对获得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完税证明;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获得市级授牌或专项资金、拨款证明材料复印件;

(6)园区公共功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主要功能、建设周期等,结算报告和相应的专项费用审计报告;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相关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等。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模式创新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聚焦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薄弱环节以及新兴行业领域的项目、平台建设,鼓励发展新业务形态,支持企业开展具有开拓性、整合性、引领性的创新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项目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完税证明;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项目申请表中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的证明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

(7)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审核及项目管理

(1)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展评审,不超过40个工作日内确定拟支持项目及金额;

(4)项目管理:根据《闵行区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管理办法》(附件6)实施。

(三)文创园区(楼宇、空间)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1)对经认定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经认定的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4)授牌证明材料复印件;

(5)园区(楼宇、空间)公共功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主要功能、建设周期等,结算报告和相应的专项费用审计报告;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相关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等。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重大活动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1)对经区政府认可,符合闵行重点产业导向领域的企业、园区和行业协会,在闵行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化、系列化、品牌化、特色化的大型会议论坛、博览展览、文化体育赛事等,并对产业有推动作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采用后拨付方式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对纳入上海市购物节、旅游节等市级重点活动的项目,经认定,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30万元的补贴;对获评区级优秀购物节、旅游节、文创节等重点节庆活动的项目,经认定,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20万元的补贴。区级优秀购物节、旅游节、文创节等节庆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项目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完税证明;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活动方案、活动实施情况报告,活动项目经费支出审计报告;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审核及项目管理

(1)受理时间:集中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3)审核时限: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展评审,不超过40个工作日内确定拟支持项目及金额;

(4)项目管理:根据《闵行区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管理办法》(附件6)实施。

四、附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或活动。

(二)适用原则

1.除市级文件明确要求的区级配套以及本政策中“市外资研发中心”“示范企业(项目)”“重大活动”外,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各类区级政策扶持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前三年度区级地方贡献总额扣除前三年度享受的区镇扶持总额。同时,政策资金由区镇按照8:2共同承担。

2.新引进的企业特指2020年8月1日以后注册或迁入的,否则视为存量。

3.处于新老政策过渡期内的项目,按新一轮政策条款实施;对于上一轮政策条款未覆盖的项目,认定时间延续至上一轮政策有效期。

4.本细则与本区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同一企业每年不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同一项目在同一政策期内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5.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则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6.对聚焦重点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解释权

本细则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9日。

附件: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闵行区外资企业总部申报表

3.闵行区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4.闵行区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5. 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项目申请表

6.闵行区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来源: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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