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一则重大通知正式公布。

央行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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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简单进行点评:

实际上,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已经在小组会上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金融稳定法,这也是他连续第二年在两会期间提出这一建议。

所以,这次草案的公布就意味着离金融稳定法的出台,迈出了重要一步。

草案出台的目的,主要有四个:

1、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2、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

3、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简而言之,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凡是与金融相关的行业、市场,在金融风险爆发之前,要及早发现,当风险爆发时,会有相应措施来处置,而地方、银行和企业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具体措施有很多,我就不一一赘述了,但其中有一点值得关注: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这也是今年两会首次提及的措施。

所谓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就是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换句话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相当于一笔备用资金,主要应对系统性重要的金融机构、对经济金融可能产生重大冲击、较为复杂的风险处置事件。

但有个前提,一个风险事件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来做出界定。

那么问题来了,《金融稳定法》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会运用到房地产金融风险化解吗?

就目前来看,很有可能。

毕竟,3月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会议已经提出:“关于房地产企业,要及时研究和提出有力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应对方案,提出向新发展模式转型的配套措施。”

而这一点其实也不难做到,例如美国版金融稳定法——《多德-弗兰克法案》,曾经允许美联储在2011年提名两个最大的REITs机构为系统性重要金融风险或机构,一年后由于市场风险自身化解,又把这两个REITs机构从准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名单中剔除。

所以,这一点如果能落实,其实对于风险房企来说是一件好事,在资金流动性上同样能得到一定的支持,不至于因为资金断裂而导致项目烂尾。

对于这份草案,你怎么看呢?(点击原文链接查看草案详情)

部分资料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