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妻子离婚后,约定大儿子由其抚养,但随着儿子长大,男子发现其长相和个性与自己差别较大,遂起疑心,经亲子鉴定,自己抚养的竟然是别人的孩子。一怒之下,他将前妻告上法庭索要赔偿,然而法庭在查明真相后,却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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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院2019年11月13日消息,该院对日前审理的一宗错误抚养索赔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超要求前妻韦某赔偿的理由不成立,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并依法驳回了吴某超的诉讼请求。

反观这个案件,还真是很狗血。吴某超是玉州区某镇人氏,常年在广东某地跑货车。1997年,吴某超认识了玉州区某镇女子韦某,此后两人开始同居,并于2001年6月登记结婚,当年7月,韦某生下大儿子吴某骏,一家人欢天喜地,其乐融融

但在2007年4月,韦某生下小儿子韦某华后,夫妻两人感情由浓转淡,后因性格原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遂于2011年1月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商大儿子吴某骏由吴某超抚养,婚生小儿子韦某华由韦某抚养,费用各自承担。

虽然两人离了婚,但因为吴某超常年在广东工作,很少回家,其实两个儿子包括吴某超的父母依然是韦某在照管,而且吴某超寄回的抚养费很少,甚至没有给过两位老人生活费。但韦某依然将吴某超的父母照顾得很好,也受到两位老人的肯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终于出现了。从2018年开始,吴某超在偶尔回家时会端详大儿子吴某骏,发现他越长越不像自己,而且从性格各方面与自己差距甚大,于是起了疑心,最终忍不住做了亲子鉴定,但拿到鉴定结果后的吴某超犹如挨了一记闷棍,因为孩子不是他的。

这一结果可把吴某超气得够呛,于是找到前妻韦某说理。韦某明确告诉他,在与他同居的时候跟别人发生过性关系,但婚后没有在与其他人来往,小儿子韦某华是吴某超的亲生骨肉。面对前妻的直接,吴某超更是怒不可遏,于是一纸诉状将韦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韦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2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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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吴某超提出,自己这十几年错误抚养韦某和别人的孩子,造成了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害,韦某应当予以赔偿。而韦某则当庭回怼,在吴某超外出广东工作期间,自己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及其父母,离婚后仍然保持原状,且一直共同居住,吴某超多年来只支付过少量的抚养费,现在来向自己索赔,而自己供养其父母十几年这笔账该咋算?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吴某超的父母均证实,两人多年来一直和韦某生活在一起,且吴某超平时基本不回家,只在春节回来几天,对家庭的支出及付出较少,平时都是韦某照顾家人的生活起居,两位老人病重期间均为韦某照顾。在举证、质证环节,吴某超也无法提供自己曾经支付过抚养费的证明。

鉴于此,法院认为,韦某在与原告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生下吴某骏,并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履行互相忠实义务,也不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婚后未如实告知丈夫孩子的情况,存在一定过错,应当给予一定赔偿。

但法院又指出,吴某超要求赔偿错误抚养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吴某超应当提供抚养费给付的相关支出凭证,如转账证明、汇款等,然而在本案中,吴某超并不能列举上述证据证明自己抚养孩子导致损失,也不能证明韦某在婚后有对自己不忠诚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举证不能。其向韦某索赔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对吴某超的诉求予以驳回。

其实本案中法院驳回的最大的因素一是吴某超证据不足,另一方确实韦某在婚后没有不忠诚行为,三是韦某的付出足以弥补自己的过失。从查明事实表明,韦某与吴某超结婚开始,两个孩子一直是由韦某抚养、照顾,同时韦某还悉心照顾吴某超的父母。

特别是在离婚之后,韦某还一直与吴某超父母生活,并照顾老人起居及两个孩子的生活,在老人病重期间需要亲人照顾时,吴某超并没有在身边,而是韦某代为照料,使老人老有所依,安度晚年。韦某做到了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义务。

当然,夫妻间的忠诚是婚姻和谐的前提。如果婚前已经和他人有过关系,应当如实相告,而不是刻意隐瞒。就算婚后怎样弥补,终究是个缺憾。本案主要讲求的是证据和事实,因为任何诉讼请求都需要证据来说话,这样法庭才能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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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夫妻百日恩,两人已经有了各自的生活,能够原谅的还是应该心胸开阔一点,不能再过多计较,这样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将双方之间的裂痕越拉越大,最后无法弥补,相信这也是双方自己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你们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