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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判决,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任某明知他人将要转账的钱系犯罪所得,为赚取好处费,在“三哥”(绰号,未归案)带领下从江苏来到广东饶平县附近某处山中,将自己所有的手机、银行卡和有关密码交陌生人用于转账,并提供人脸识别帮助。他人借助任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先后骗取被害人近20万元。

裁判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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