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没有什么行业技术和实力想要实现月薪过万,实在是无异于痴人说梦。能够拿到上万元月薪的不是某方面的技术大牛,就是能够调动一定的行业资源。然而据统计,有这么一个工作,不需要拥有哪方面的惊世之才便可以拿到日均500-800,月薪15000至24000的工资。

可偏偏是这样的工作,很多人并不乐意去干,只因为它是高空作业。或许当高楼“蜘蛛人”挣得是不少,可风险也实在是大,没有那份胆子还真没多少人能干来这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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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上海的朱先生就是遇到了这样的一桩麻烦——自己本只是打算搬新家,叫来回收电器的罗师傅拆自家旧电视之余,顺便帮隔壁同是好友的邻居拆除家中老旧的空调,可这一拆罗师傅却不慎坠楼死亡,于是罗师傅的家属便将罗师傅以及他的邻居一同告上了法庭。

2020年7月,朱先生家正收拾着旧房子里的东西。随着收入的日渐提高,朱先生一家也想着改善改善生活条件,便准备搬去更加舒适便捷的新家居住,这间老房子里的东西也该收拾收拾,能用的也好带到新房那边去。

正收拾着,突然朱先生听到窗外一声吆喝:“回收旧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朱先生环顾一圈,自己家的电视不正是要换掉了吗?正好还能换点钱,也省的再另外找人那么麻烦了,于是冲楼下吆喝的罗师傅招手示意他上来。

就在拆除自家电视时,朱先生突然想到,早就听隔壁邻居说自家的空调旧了需要换一台。邻居与朱先生两家一直关系就不错,算得上是要好的朋友,自从工作越来越忙,几乎不在家住更是直接将房子钥匙交给了朱先生让他帮着照看照看。

叫一次人也是叫,叫两次人也是叫,正这边忙着那就让罗师傅顺便也把隔壁屋的空调拆除。能多收一台空调,罗师傅自然也是愿意的,于是两人进了隔壁屋,罗师傅也在没有什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翻出了窗外。

见罗师傅这边正忙着自己也帮不上什么忙,等的时间一长了难免有点心浮气躁。于是和罗师傅说了一声,便出门去点了根烟。正抽着,朱先生却听到屋内传来惨叫,随即就是一声巨响。朱先生心道不好,手中烟一扔便冲入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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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上空空如也,原本坐在窗沿边拆除空调外机的罗师傅早已不见了踪影。朱先生赶忙趴在窗口向下探去,却看到罗师傅直直摔落在地上,鲜血留了一大滩,此时已是一动不动。见此情景,朱先生立刻拨通了急救电话。然而实在是楼层较高,这样的坠落再怎样医治都是无力回天,在急救途中,罗师傅便已经不治身亡。

然而得到消息的罗师傅家人完全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罗师傅作为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不但需要挣钱养活一家老小,而且家中也还有卧病在床的妻子,每月也需要大笔的医药费。

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罗师傅家人认为罗师傅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情况下,朱先生没有过问其资质情况,还放任罗师傅在没有专业防护工具的情况下户外高空作业,没有尽到提醒和提供专业工具的责任,应当对罗师傅的死负责。同时邻居将自家交给朱先生打理,而罗师傅拆除的属于邻居家财物,因此也该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朱先生和邻居被罗师傅家人共同告上了法庭。然而,朱先生与其邻居需要为罗师傅的死承担责任吗?这需要牵涉到三方劳动关系,朱先生与邻居委托代理关系认定,以及高空作业规范上。

事发当时是在2020年的7月,因此暂不适用于其后颁布的《民法典》有关新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显然罗师傅在从事拆除空调外机时是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其对于高空作业安全操作技术并没有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承认。

同时罗师傅行为本身也是缺乏危险性认识和存在违规行为的,而其坠楼也是在罗师傅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心存侥幸心理造成的后果。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罗师傅应当为其事故负主要责任。

那么作为罗师傅临时雇佣行为的雇主,朱先生又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可以向雇员追偿。罗师傅在高空作业时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自己的死亡,朱先生作为其临时雇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罗师傅的不安全高空作业行为,朱先生也没有尽到证据可考的提醒义务,也存在次要责任。

而作为朱先生邻居,他并没有与朱先生存在经济往来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托朱先生打理房屋也是出于朋友情感,因此他对此次事故不需要承担。最终法院判定罗师傅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而朱先生负次要责任,赔偿罗师傅家属20万元。

罗师傅的意外身亡也提醒着我们,切莫因一时的自信,就疏忽了个人对于安全方面的重视。无论何时,生命安全永远是要放在第一位的,不规范作业、不安全行为随时都可能成为伤害自身的利刃,除了无限的关注与谨慎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