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再婚,近年来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张先生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财产处理过程中,双方就一处房屋的分割问题争执不下。经查,该房屋系李女士于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双方结婚后,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李女士称该房产系其婚前购买,理应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张先生却主张在购买该房产时其亦有出资,后来又变更登记为共同所有,故应当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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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房产在双方婚前登记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但又于婚后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结合二人对该房产购房款支付情况、对该房产的贡献大小并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原告张先生分得25%的份额,被告李女士分得75%的份额。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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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争议房产系李女士婚前购买并登记于个人名下,虽在之后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考虑到李女士在购买房屋时出资较多等因素,最终决定李女士分得该房产75%的份额。可见,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简单“一人一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作出裁判,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行为并不能够使自己“顺理成章”获得一半的份额。

供稿/王迪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