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个人经营性贷款,全部给企业使用,企业如何做账?开给个人抬头的利息单及发票,企业能否税前列支?个人是否还要交税?

对很多老板来说,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质是公司生产经营的贷款,只不过贷款主体用的是个人,但由此带来税务问题却很麻烦。

因为,税务很多时候是看交易形式的,从形式上来看,这笔资金是银行借给个人,个人再转借给公司的。

那么,对公司来说,按照目前以票控税的思路和企业所得税扣除要求,企业必须要取得利息支出发票,对银行来说,这笔贷款是给个人的,要开发票的话,银行只会开给个人。

那么,问题来了,个人需要去税局代开利息支出发票给公司,由此,个人要承担利息3%的增值税,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觉得很冤,说资金都给公司经营用,个人在中间并没有实际所得,也没有增值。

按说,税收是个链条,增值税这块,上游的销项,可以变成下游进项来抵扣;所得方面,取得收入的同时,相应成本是可以扣除的。但很遗憾,这个链条在个人这块断裂了。

对个人出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方面不管这个资金是借来的还是自有的,都是没有成本可以扣除的,只看你的利息收入,交20%个税。虽然个人经营贷款是平进平出,税务也不认。至于增值税方面,目前利息的收入和支出,直接就是断链的(不管公司还是个人),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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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税法的规定,个人经营贷款的税务问题是无解的,如果要合规经营,那就得承担额外的3%增值税(当然,现阶段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免税政策)和20%个税。要么就不管税法的规定,先自行列支,税务查到了,再和税务沟通。

有政协委员提议允许这个利息支出税前列支,但税局给的回应,基本是按照现行官方文件回复,意思就是,要列支可以,该交的税还得交。

这个税务困局怎么破?要么就是税局政策能网开一面,尊重经营贷款业务实质,在明确是经营贷款的前提下,且确实用于企业经营,凭开给个人的利息发票也允许税前列支,当然,这个需要国家层面出具相关税务政策。

要么,就是银行端能改变做法,个人经营贷款改为由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变更贷款合同主体),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在现行的贷款政策和银行业务考核制度下,恐怕未必能顺利实施。

但不管怎么说,国家还是要正视这个税务困局,给予企业合理的通道,避免不必要加重企业及个人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