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在路边捡到一把破损的玩具枪,并购买胶带等物品,拼接出一把完整的“枪”,随后持该“枪”去抢劫超市未遂。4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12日20时许,袁某用黑色脖套包裹自制仿真玩具枪至顺义区某超市内对被害人进行抢劫,因被害人反抗,袁某逃跑。经鉴定,上述枪状物、脖套粘取物提取拭子不排除包含袁某的DNA分型。2021年11月13日,袁某被查获。

据袁某供述,自己当时把残缺的玩具枪拼接起来只是觉得好玩,觉得很酷,并没打算抢劫。之后路过超市,见里面只有一个中年瘦弱男子,在简单思考后觉得能行,就想着实施抢劫。进超市前,为了防止对方发现自己拿的是玩具枪,就把玩具枪用脖套裹住,只露出枪管,随后将“枪”放在外套内。进入超市后,随手拿了几样商品,之后在柜台假装结账时,将藏在外套内的“枪”掏出,想着能够震慑住对方,结果对方一把按住自己的手将“枪”夺了过去,自己赶紧逃离了现场,什么东西都没抢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袁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袁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顺义法院法官助理李贞表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持枪抢劫”是抢劫罪中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之一,这里的“枪”只能是真枪,持玩具枪等假枪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追求刺激也好,囊中羞涩也罢,无论动机是什么,抢劫他人都是严重的犯罪,除了会受到刑事处罚外,甚至还可能对将来的就业产生一定影响。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要妄图挑战法律,犯下可能影响一生的大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