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安庆市中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郭川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郭川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1年,被告人郭川明在担任安庆市中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安庆医专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等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451.4462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川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及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庆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