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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期

张三和翠花恋爱一年后结婚,在结婚的当天晚上,翠花发现张三偷偷服药,便问他为何吃药,张三吞吞吐吐,说只是吃点保健品。在翠花一直追问下,张三才吐露了真相。原来,张三多年前曾患甲状腺癌,现在已经治愈,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但需要长期服药。但翠花却认为,张三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如实告知的义务,在结婚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就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没有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即使登记结婚了,对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我们要注意,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是“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那么,哪些属于重大疾病呢?民法典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精神病认定为重大疾病。那么问题来了,本案中的 “甲状腺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呢?

法官认为,张三的癌症是2017年之前患的,经手术治疗已经结束,目前恢复状况良好,因此认为这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最终驳回了翠花的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有的人可能要问,你们这样判决,意味着我就必须接受这样的欺骗了吗?不是的。大家注意,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是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如果不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什么是撤销婚姻呢?就是如果婚姻成功撤销,那么撤销后,当事人下一次结婚,仍然属于第一次婚姻,这是撤销婚姻与离婚的最主要区别。 在本案中,虽然翠花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是并不妨碍她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我们还想提醒要准备走进婚姻殿堂的人们,做到诚实信用、善意不欺,不管你身上有大毛病还是小毛病,都应该如实告知对方。 否则,纸里终究包不住火,疾病不是婚姻的杀手,但欺骗一定是。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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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贺臣 编辑 | 康轩山

视频剪辑 | 王玉琪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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