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高质量创作大赛第四季#

  • 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关系着社会的长治久安。我国是一个发展农业大国,人口多、土地少、经济不发达,土地问题更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国之大者”。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农村土地问题,先后推出了“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俗称“三块地”)改革。改革的实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作为不动产,土地利益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土地权利的调整、配置以及交易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土地权利的继承问题又是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民预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那么,现行法律体系中,哪些土地权利是可以继承的,哪些是不能继承的呢?
一、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
  • 由于林地以及林木生长的长期性,林地的一次性投入较大,林农的管护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与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同,国家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期限规定的比较长,可以为70年。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利益,国家允许因承包人去世等原因,可以将剩余的承包期限予以继承继续经营。
  • 林地承包权的继承是由林地的特点以及林木的生产周期决定的,当然,尽管林地很重要,但还不至于重要到关系大人们的吃饭、穿衣等问题,因此国家对林地承包权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当然,这也便于承包人长期投资以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不是私有财产,由一个家庭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也就是说,在一个承包周期内,如果家庭成员因病等原因去世的,家庭成员享有其剩余期限的承包经营权直到下一轮承包经营期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在一个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无故收回承包方的土地使用权。而在新一个发包周期,发包方可以根据人口、家庭的变化对土地予以调整,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对于因故去世的人的土地承包权要予以收回以便分配给其他人。
三、农村宅基地:非常特殊,理论上不能继承,但事实上可以因继承房屋而实际使用直到房屋灭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居民可以拥有“一户一宅”,而且国家保障在不具有“一户一宅”的情况下的“户有所居”。但事实上,宅基地同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成员权,它不是私有财产,因此也不可以继承。
  • 但由于房屋是私有财产,而国家实行“房地产不分离”原则。因此,人们可以在事实上继承房屋也获得一定时期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当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毁损等情况发生时,房屋的所有权人要再申请宅基地重新建房是不予批准的。因为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秋天里的林地:一片红叶

四川省南充市农村承包土地

乡村夕阳下的宅基地及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