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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9年1月1日,张某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4分,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账户转账96000元

当日,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李某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1年。

到2020年1月1日借款期满时,张某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本金,只偿还了借款利息48000元。

张某便重新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

「借到李某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月利率3%,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再次到期后,张某仍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无果。

2021年2月1日,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审理结果

2019年1月1日,张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中虽载明的借款本金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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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李某只向张某支付了96000元,故应当认定最初的借款金额为96000元。

借款一年期满时,张某向李某支付了借款利息48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

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最高只能按年利率24%计算,对已经支付的利息最高只能按年利率36%计算即34560元(96000*36%=34560)。

对张某超额支付的13440元(48000-34560=13440)应视为已偿还的借款本金。

故至2020年1月1日,张某还欠李某借款本金82560元(96000-13440=82560)。

虽然,张某在2020年1月1日向李某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

但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张某并未向李某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此期间的借款利息最高只能按照月利率2%计算,故张某应按照月利率2%向李某支付此期间的利息。

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根据新修改的司法解释规定:

借款利息最高只能按照合同成立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0%)计算。

虽然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故张某应当支付李某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

法院判决张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8256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利息包括以825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以及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0%)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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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说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计算?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能否主张逾期利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这些问题在律政时代都能得到专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