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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不得窃取、泄漏乘客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或者托运人、驾驶人员等信息安全,不得窃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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