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90年,刚刚诞生的美国面临着众多的内外事务,同时又由于独特的联邦体制,联邦政府在当时对各州并没有多大的权力,因此这个新生的国家举步维艰,几乎面临着刚诞生就夭折的危险。

然而屋漏又逢连阴雨,此时来自纽约和费城的两个贵格会代表团和宾夕法尼亚州先后向国会递交了请愿书,要求国会立法取消奴隶制。而早在制定《1787年宪法》以及《宪法修正案》的时候,就规定了在1808年之前保留奴隶贸易不变。因此这两份请愿书在国会中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几乎动摇了了美国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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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两份请愿书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因为在宾夕法尼亚递交的请愿书上有富兰克林的签名,而富兰克林在当时的美国有着不亚于总统华盛顿的地位和威望,这让所有的国会议员们不得不重视这件事。

是的,因为富兰克林的介入,国会议员们只能暂停了其它重要事务的讨论——比如当时的焦点问题战争债务的接管以及首都选址等,转而对请愿书展开辩论——这就是富兰克林在请愿书上的签名所起的作用。

平心而论,当初为了防止关于奴隶制的问题对这个新生的国家造成分裂和混乱,制宪会议中对奴隶制的讨论都是闭门进行的,而且受严格的保密规定约束。在宪法中也避免出现诸如“奴隶制”、“黑人”“贩卖”等等字眼,仅仅是用“1808年之前不得禁止移民”这样的模糊方式来处理。而这些模糊的表述最终也造成了各州关于奴隶制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出现了不同的解释,并且解释通常都是对己方所在州有利的一面,这也是蓄奴派和废奴派都认为宪法这一规定是己方的胜利的原因,所以在议会随后的辩论中,双方都对赢得这次辩论充满了必胜的信心。

针对废奴派的请愿书,议会中南方种植园奴隶主的代表当然要表示反对。首先站出来的是是南卡罗来纳州的议员阿迪内斯·伯克,他认为在宪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发起这样的请愿是“吹响煽动骚乱号角”,应该立即予以禁止;而佐治亚州的议员杰克逊直接称其为“内战的号角”,他认为无论废奴派的请愿书会不会得到通过,仅仅是议会中对此展开讨论就意味着挑起战争。

被拍卖的黑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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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逊的态度代表了大多数南方议员的意见,几乎所有南方蓄奴州的国会议员们都普遍认为不仅应该禁止国会就奴隶制或奴隶贸易立法,而且还要禁止国会中的任何人就此展开讨论,连讨论都不行,否则的话就将会是国家分裂的开始。

但提交废奴请愿书的宾夕法尼亚州的议员托马斯.斯科特则没有正面回应南方议员的挑战,而是先承认宪法确实暂时限制了国会终止奴隶贸易的权力。但是他同时又声称,如果他是一名法官的话,当一个奴隶来到他面前要求获得自由时,他肯定会同意这名奴隶的要求。这意思就是说因为宪法的规定,虽然我无权禁止奴隶贸易,但是我可以解放奴隶,因为宪法没有规定不得解放奴隶。

斯科特回避了杰克逊等议员关于废除奴隶制就意味着战争的言论,将南方议员的战争威胁简化为个人的态度之争。而杰克逊则对斯科特的评论是:如果佐治亚的某个法官像你一样,那么他肯定干不长,并随后取出圣经,发表了一场关于上帝支持奴隶制的演讲。

与杰克逊借助上帝的力量不同,南卡罗来纳州的议员史密斯则从宪法着手,指出南方各州承认并批准宪法是基于国会所有议员对南方存在奴隶制的谅解,而这其中包含着北方各州的议员,否则南方各州不可能批准宪法,现在对这些关于禁止奴隶贸易请愿的辩论就是对谅解的违背,也是对美国宪法的亵渎。

史密斯认为:解放黑奴是对宪法的亵渎

参加制宪会议的佐治亚州的议员亚伯拉罕·鲍德温则表示支持并证明了史密斯的说法,“作为制宪会议的一员,”他说道:“不可能不记得这些问题给那次会议带来的痛苦和困难,当时达成的协议就是排除北方各州对南方各州奴隶制的任何影响,当前任何重新讨论那部分谅解协议的企图,都会导致这个国家在刚诞生时就不幸夭折。”

其实斯科特在发言中承认宪法规定了禁止停止奴隶贸易而将问题简化为其个人的态度时,就说明他很清楚如果从宪法的角度来寻求废除奴隶制是行不通的。那么为了解决问题,就必须另辟蹊径,在宪法之外来寻找奴隶制不应该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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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宪法是经过制宪大会的所有代表们同意的,然后又由十三州批准才正式通过的,也就是正如南方议员代表所说的那样,宪法是美利坚合众国存在的基础,否则这个国家必将分裂。因此如果因为这个问题而引起这个新生的国家夭折,那么讨论奴隶制的存废也就失去了意义。

那么北方州的废奴派议员代表们能找到反驳南方奴隶主代表关于宪法规定的保留奴隶制的理由吗?

作为当年在欧洲遭受压迫而被迫移民北美的新教徒后裔,坚持废除奴隶制的北方议员代表们还真的找到了反驳奴隶主代表关于宪法规定保留奴隶制的理由,那就是《圣经》。

我们知道在欧洲宗教改革后,和天主教徒必须通过神职人员和上帝沟通不同,新教徒的信众们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解释《圣经》的权利。因此面对南方议员们咄咄逼人的发言,纽约州的废奴派议员约翰·劳伦斯拿出了《圣经》:如果基督徒们一边读着“山上宝训”(出自《圣经·马太福音》,一般被认为是基督教徒的言行准则),一边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面前地位平等的子民,一边却认为奴隶制符合这种布道,那才奇怪呢;至于《圣经》中虽然上帝没有反对奴隶制,但也没有明确的支持奴隶制。

况且即使就宪法而言,虽然宪法承认了奴隶制的存在,但那仅仅是短期内的存在;根据宪法的规定,1808年之前不禁止输入奴隶的规定意味着人们达成的更大共识是从长远来说,奴隶制终究要被终结的,况且宪法并没有规定在1808年之前禁止就废除奴隶制进行讨论。

约翰.劳伦斯利用《圣经》来反驳宪法,这对于当时的民众来说确实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从现代社会的角度来看,宪法在国家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也是任何一部其它的文本无法替代的。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的《1787年宪法》在当时的地位实际上是比较微妙的,尤其是在底层的民众之间,多数人并不能理解《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他们却一直以《圣经》的规定来作为自己言行举止的标准。

因此约翰.劳伦斯一边用《圣经》来反驳杰克逊等人的关于《宪法》中保留奴隶制的理由,同时又用《宪法》并没有规定不能讨论奴隶制的存废来进行反击。

(长篇连载,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