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本市工作实际,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报销政策。

三、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检尽检”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仍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事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检测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做好台账统计及结算工作。

(四)政策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