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名90后大学生,他毕业后就职于济南某公司做出纳,可是该公司的财务审核并不严格。而小王又有超前消费的习惯,用于游戏充值和消费已经欠下了不少钱,眼看着贷款还不上,于是小王开始挪用公司的资金。第一笔是5万,随后他的胃口越来越大,最多的时候一次挪用了130万,到东窗事发,他一共挪用了4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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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被挪用的钱,有2000多万用于打赏女主播,1000多万用于游戏充值。他还在酒吧里谈了一个女朋友,在女朋友身上就花了近100万元。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法院判决小王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小王的行为毫无疑问是罪有应得,可是挪用的钱基本上被小王挥霍一空了,公司的损失怎么办?特别是有2000万用于打赏女主播,这些赃款能不能追缴呢?

能否追缴赃款主要是看对方是否“善意”和有没有“对价”这两点。善意就是不知情,女主播不知道是赃款,双方合法交易。“对价”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付出,一方拿钱,一方提供服务。

这件事情里面,女主播没有义务盘查打赏的来源,所以符合善意这一条件。主要需要分辨的是打赏是否构成“对价”。关于这一点还存在争议,有些法院认为,打赏收益违反了对价服务,也就是劳动和回报不成正比,所以得追缴打赏的赃款。而另一种说法认为,主播表演,也是劳动,取得打赏不能说是完全无偿的。所以对于赃款打赏,可以按照平均数,扣除正常打赏的数额外,追回其他的打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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