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违法解除赔偿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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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如果员工的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支付赔偿金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

而如果员工的工资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就以员工的实际工资、实际工龄计算,可能还会更高一些。

司法实践中,还有部分法院认为违法解除赔偿金不受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限制,工资高、工龄长的员工的违法解除赔偿数额将会极高。

【案例】(2021)粤民申4525号

张朝(化名)1993年10月进入深圳市某电子公司工作,一直工作到2019年,职位已升至公司副总经理兼厂长,平均月工资25394.9。(已超过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5044元)

2019年1月,公司以张朝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朝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5044元/月×25.5个月×2倍=1277244元,以及红利、奖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损失等共计三百余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判定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裁决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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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电子公司单方与张朝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当向张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有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电子公司应当向张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7244元。

而二审和再审法院认为,员工的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