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纸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17:00止;网络投票起止日期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投票时间为交易日9:15-15:00。2022年3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鉴于本基金及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且仅可通过纸质投票方式参与投票。经统计,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2,564,429,800.00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879,808,035.00份的66.1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564,429,800.0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2022年3月28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同意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有关事项。

为落实本基金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并根据《关于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说明》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2年3月29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和修订。

四、备查文件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