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6日10时15分许,冯某某驾驶鲁DD***8、鲁D***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台儿庄—利国)由东向西行驶至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薛庄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相肇事,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鲁DD***8、鲁D***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冯某某观察不够,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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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车辆的注册车主枣庄市鼎龙物流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对驾驶员开展常态化交通安全教育和有效监督管理。肇事驾驶员冯某某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缺乏安全驾驶常识,继而引发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022年3月18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台儿庄交警大队将该公司的车辆事故信息抄告给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对枣庄市鼎龙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通报,予以警告,要求该公司进一步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要求对该车驾驶员严肃处理,同时对全体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守法经营,杜绝和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现象的发生,本次违法行为计入本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涉事企业及人员的处理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