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四川省巴塘县,一男子驾车上路,既不在规定的行车道上,又超速行驶,结果发生车祸,导致2死1伤,事后,男子被抓获归案。2022年3月25日,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程某某,住在邛崃市。程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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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事发当日10点左右,程某某驾驶川A牌照的小型轿车,搭乘晏某、小强(化名)、小军(化名)、刘某某等人,从成都往巴塘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在G215线2556公里+280米处,与对面往成都方向行驶的由甲某驾驶的川A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晏某、小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中甲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上乘坐的多某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程某某事后主动到巴塘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小军说道,他与父亲晏某、二叔小强、表叔刘某某四人,乘坐程某某驾驶的车辆,从邛崃出发前往昌都去打工,事发当日到达巴塘县某某村路段时,他当时在睡觉,只听到砰的一声,气囊弹出来打在了他的胸上,大概20秒后,他才回过神来,当时晏某、小强、刘某某都受伤了。最终晏某和小强送往巴塘县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他和程某某、刘某某都有不同程度受伤。

程某某被捕后供述,事发前一日早上,他驾驶川A牌照的小型轿车,搭乘小军、小强、刘某某、晏某,从邛崃出发一起前往昌都去打工,一路都很堵车,事发当日早上10点左右,他们到达巴塘县甲英镇某某村路段。

在经过弯道路段时,他们与车牌为川A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上都有伤者。事故发生后,各自抢救各自车上的伤者,之后巴塘县交警大队民警到了现场,他说自己驾驶的车速较快,并且有占道情况,并对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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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他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