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养殖设备厂被认定违建,复议撤销拆除决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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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案例:

2005年8月23日,嘉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村中31.58亩土地租赁给嘉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55年8月31日。50年的租金总额480万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中盖章。嘉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48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养殖设备厂至今。

2019年,嘉汇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村工业区被列入腾退地块,因嘉汇股份有限公司未与腾退部门达成腾退协议,2020年2月25日,当地镇政府对嘉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嘉汇股份有限公司务必于2020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设备厂所有建筑物,逾期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嘉汇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为防止公司的养殖设备厂遭受损失,嘉汇股份有限公司联委托了律师维权。

而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镇政府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经过查找确实无法确定涉诉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径直作出涉案《公告》,并且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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