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总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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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按照“找准选题、讲好故事、拍出精品”重要要求,围绕迎接宣传党的二十大主线,引导推出更多符合大历史观、大时代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展现中华历史之美、山河之美、文化之美,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全方位全景式展现新时代精神气象,彰显中国审美旨趣、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反映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优秀作品,依据《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评选办法》(广电发〔2020〕57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开展2022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一、申报资格

(一)参评项目中,一般题材电视剧应已履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应已履行立项公示程序,且截至报送广电总局终评之日尚未取得发行许可证。

(二)参评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该作品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和立项公示的申报机构。

(三)参评项目应为未申报和获得过中央财政资助的作品,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剧本版权登记信息和书面承诺。

(四)经广电总局核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参评。

二、工作程序

评审程序包括项目的征集、申报、初评、终评、公示、复核、审定、公布等程序。

(一)2022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由广电总局电视剧司组织开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行政部门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初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电视剧参评项目的征集、申报、初评工作。各初评单位必须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征集、申报、初评办法,依规实施。

(三)各初评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依据《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原则,严格认真做好初评工作,确保初评作品导向正确、内容健康、质量上乘,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广电总局终评。各初评单位向广电总局推荐的参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2021年电视剧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超过20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不超过3个参评项目。

(四)广电总局委托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外的直接备案制作机构申报电视剧项目的征集、申报和初评工作,从中评选不超过2个项目报广电总局终评。

(五)在初评、终评过程中,参评项目发生申报主体、创作内容重大变化或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助等情况的,初评单位要及时向广电总局专门报告。

三、报送要求

初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作品征集和初评工作。广电总局终评采取线上审核的方式,报广电总局终评的项目应于2022年6月20日17:00之前登陆dsjb.pingshen.nrta.gov.cn进行线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纸质)一式3份及其电子版光盘于2022年6月20日前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报送广电总局。

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2);

(二)作品人物小传;

(三)作品分集大纲;

(四)作品完整剧本;

(五)编剧阐述(不少于3000字);

(六)“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报告(不少于2000字)。

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广电总局不予受理。

四、扶持方式

经过评审和公示环节最终入选的电视剧项目,广电总局将通过资金资助的方式予以扶持。获得扶持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电办发〔2022〕8号)、项目协议书等文件相关要求使用扶持资金,并在合理周期内完成创作生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无法如期完成,需上报详细情况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申请通过后可适当延期。如项目存在下述情况,应由各初评单位负责将扶持资金全额收回:

(一)超过一年未投入拍摄,且经广电总局重新评估认为已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二)超过两年未投入拍摄,需立即整改,在6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

(三)需要收回扶持资金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事项

根据电视剧引导扶持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本项目名称由“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调整为“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相关表述相应调整后,《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评选办法》(广电发〔2020〕57号)等文件规定仍然适用。

附件:1.2022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2022年“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情况表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司,邮编:100866。收件人:电视剧引导扶持项目评委会,收件电话:010-86097349,13001056199

咨询电话:010-86097349,8609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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