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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顾

2022年1月,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某女子被丈夫拴铁链囚禁视频在网上传播,该事件有诸多引人关注的侧面,比如可能涉及拐卖妇女、非法拘禁、生育8个子女、以及该女子可能精神失常等。事件在网上迅速发酵,自2022年1月28日截至2020年2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以及丰县已经四次发布相关情况通报。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相关情况通报,被拘禁女子名叫杨某侠,与董某民于1998年8月结成夫妻关系。杨某侠与董某民共生育8个子女。经调查,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2021年6月有殴打老人和孩子的行为,为防止伤人,董某民就将杨某侠用锁链约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杨某侠原名为小花梅,是云南省福贡县亚古村人,1994年嫁至云南省保山市,1996年离婚返回亚古村。同村桑某某受小花梅姨妈所托,带小花梅至江苏省东海县看病且嫁人,后小花梅走失。

二、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因本案关注度极高,关于车浩教授与罗翔教授的文章流传甚广,各个媒体也不断报道。本文打算从整体上梳理该事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便于读者从法律层面解读该事件。本案涉及的法律领域众多,最重要的是杨某侠也就是小花梅的行为能力与婚姻关系问题;还有董某民收养被拐卖妇女、桑某某等人拐卖妇女的刑事犯罪问题。除此之外,还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渎职。

三、与杨某侠有关的民事法律问题

1、杨某侠的婚姻是否有效?

根据通报,杨某侠原系云南省福贡县人,1998年与董某民在江苏徐州丰县成婚,在1994年至1996年有过一段婚姻。1996年离婚,当时已表现出言语行为异常。

婚姻关系属于重要的人身关系,缔结婚姻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根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应当完全自愿,结婚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因胁迫结婚的,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之所规定了有关法定结婚年龄,是因为结婚是人生大事,一方面作为生物体,人类有其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不到性成熟的成年阶段不足以成婚;另一方面除了生理学的限制,结婚还涉及社会生活能力、个人成熟度等的要求,毕竟结婚不是购物或者旅行,而是可能影响一生,关涉家庭幸福以及后代养育等重大事项。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纪,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杨某侠在结婚时究竟多大,杨某侠的精神状况是否达到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程度,是判断其与董某民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对于年纪而言,因为现在杨某侠与董某民仍然是夫妻关系,而杨某侠与董某民生育了八个子女,无论如何,现在杨某侠和董某民都是已经满足法定婚龄了。那么最重要的问题就只是杨某侠的精神健康情况。

2、杨某侠的精神健康问题

杨某侠的精神健康,在徐州市历次通报中有不同的表述。第一次通报称“杨某侠经常无故殴打孩子和老人,且经医疗机构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疾病”。那么杨某侠究竟患的是哪种精神疾病?又是何时开始殴打孩子和老人的,都语焉不详。

第二次通报称1998年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后“生活中发现杨某侠有智障表现”。智障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比较规范的说法是智力残疾,要看究竟智力残疾多么严重,进而决定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还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次通报还说2021年6月以来,杨某侠病情加重了,“经常摔打东西、殴打家中老人和孩子”。这次的表述能否理解成,2021年6月之前都不严重,但是最近半年以来才病情加重,因此董某民用铁链约束杨某侠?第二次通报最后说,经徐州市与丰县两级专家会诊,杨某侠患的是精神分裂,虽然不是精神卫生的专家,但是杨某侠患精神分裂仍然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第三次通报称1996年杨某侠第一次离婚之后“已表现出言语行为异常,市县两级医疗专家对杨某侠精神分裂症进行了会诊”。

第四次通报没有提及杨某侠是否有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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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发布微博截图

从杨某侠1998年结婚时来看,如果杨某侠当时就患有精神病,那么此时杨某侠应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董某民一方无权替杨某侠做出是否结婚的决定;如果领证结婚了,那么婚姻无效,因为杨某侠无法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同时,如果杨某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当为其指定监护人。

如果杨某侠当时没有患精神病,那么她是否是自愿结婚的吗?如果自愿结婚,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是不自愿结婚,那么属于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撤销之后婚姻无效。

四、董某民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通报来看,董某民很可能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根据2021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是因为杨某侠被桑某某带来江苏东海看病,并且找个好人家嫁人;但是杨某侠却巧合走失,被董某民的父亲董某更收留,并且当时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并非罕见的1998年。

董某民涉嫌强奸,是因为杨某侠是否自愿生育8个子女存在很大疑问,加之杨某侠被网民在视频中发现是在脖子上拴铁链,因此推测其构成强奸也是合理的。

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也是因为杨某侠光脚拴铁链被关在某个小房间里,人身自由受到剥夺;采用脖子上拴铁链,并且冬天光脚,也损害了杨某侠的人格尊严。根据2021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其他

文明社会之所以文明,是奠基于对个人的尊重与保护。自2009年以来,中国先后制定实施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我国的人权法治保障进一步增强。最新一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2021至2025年,涉及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工作权利;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益;健康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生命权;人身权利;个人信息权益;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与被被选举权;知情权与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获得公证审判的权利;)环境权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妇女权益;儿童权益;老年人权益;残疾人权益)。

杨某侠事件之所以引发网络海啸,实在是因为该事件极大冲击了国人的道德底线,女性不是被不平等对待,而是被奴役,沦为生育机器和泄欲工具;作为人的尊严和人身自由都受到严重侵犯;还涉及人口买卖和故意伤害。人口买卖,在我们主要体现为拐卖妇女儿童,但是往前追溯其实是涉及人口贩卖或者奴隶交易。自从全世界范围内19世纪后半期逐步取消奴隶贸易以来,人口贩卖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犯罪,但是最近丰县发生的事件则告诉我们,还存在如此不文明不人道的犯罪。

车浩教授与罗翔教授都是术业有专攻的业内名家,我认为两个人讲的都有道理。车浩教授主张不是提高法定刑或修改成文法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况且综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来看,整体的法定刑并不低。罗翔教授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这一行为本身就应该加重处罚,对比珍惜动植物的刑法保护,收买妇女最高才处三年有期徒刑,违背了道德律的要求。

社会生活是个复杂的动态变化的过程,重刑主义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我认为车浩教授意见很有道理。但是以危险驾驶罪的酒驾为例,很明显的事实是,如果没有酒驾醉驾入刑,那么酒后开车就不会像现在一样数量减少,毕竟我们的饮酒文化有深厚底蕴。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而言,如果和拐卖妇女一样是十年有期徒刑起刑,那么我们就可以期望确实会伴随收买行为的减少,调整潜在收买人的动机。

问题当然不会轻松解决,收买行为之所以比拐卖妇女处罚轻,有其社会背景原因之一在于传统的农村风俗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结婚的男子要结婚不单是基于感情需要或生理需要,而是家族延续和脸面问题。原因之二在于,不同于拐卖子女的人贩子,需要迫使被害人脱离原生家庭环境,收买的行为更像是“救人”的行为,因此,现行法律也确实认为危害性较拐卖行为为轻。原因之三在于,经济落后地区移风易俗难,邻里乡亲或者当地基层组织都是熟人社会,从认识和心理情感上,会更多同情收买人一家,从而发生不配合解救甚至阻止解救的行为。

但是,笔者最终仍然同意应当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因为这是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犯罪。纵然没有后续的非法拘禁与强奸侮辱等情节,用具有最高效力最严重的后果的刑法宣称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要面临比现在严重的多的行为,将会重新塑造国民对此问题的认识,重新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我们今天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每天都在发生变化,原有的规定总会变得过时,此时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提高法定刑不是重刑主义回潮这么简单,而是对于女性人权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