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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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检2021年2月10日的通告

202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严惩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称,作为对抗疫情的终结武器,新冠疫苗对于阻断疫情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公益性物资。

但是,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暂时供应稀缺,利欲熏心,通过制假售假、高价倒卖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等手段,牟取暴利,有的甚至将假疫苗走私至境外,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败坏国家形象,这种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截至2021年2月10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在21起案件中依法批准逮捕70名犯罪嫌疑人。同一天,最高检发布了四起因疫苗犯罪而启动逮捕程序的案件。

二、孔某和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0年8月,孔某和乔某通过互联网查找、了解了真品疫苗的针剂样式和包装样式。随后,二人购买预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间和租住房内,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为扩大制假规模,乔某还从老家找来亲属、朋友3人帮助制造。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乔某以矿泉水代替。

应孔某委托,殷某等3人利用制图技术、印刷技术和印制条件,为孔某设计制作了“新冠肺炎灭活疫苗”标签和包装盒。制作完成后,孔某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销售给王某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11月19日深夜,孔某指使他人将制假过程中剩余的包装盒、半成品等运至偏僻处焚烧、销毁。

  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1800万元。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孔某、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假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确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再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孔某、乔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20年12月25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乔某等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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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某等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

2020年8月起,上述孔某制造假新冠疫苗并伪称正品对外销售。李某误以为是真品,决定购买。另外,陈某和严某此前因倒卖口罩、防护服等与李某熟悉,二人得到消息后决定从李某手上购买这些疫苗并走私到国外牟利。

2020年11月上旬,李某、陈某、严某等人协商了交易细节和运送分工,并确定陈某、严某向李某购买疫苗2000支,价款132万元。11月10日,李某通过他人以104万元的价格购得孔某制造的疫苗2000支。随后,李某将这批疫苗分装在严某提供的四个保温箱中,通过物流公司经天津空运至深圳。

  11月11日,李某、严某通过中介将第一批600支疫苗以货运隐藏夹带的方式运至香港,11月12日这批疫苗被运往国外。在11月12日同一天,第二批1200支疫苗被以相同的手段运至香港。本次交易余下的200支疫苗,陈某安排人员运到福建暂存。11月25日,陈某得知行为败露,遂安排人员将存放在香港、福建两地的1400支疫苗全部销毁。

检察院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主要理由是,其一,疫苗属于生物制品,未经检疫不得出境,犯罪嫌疑人对疫苗真假的认识错误,不影响走私故意的成立;其二,认定为走私犯罪更能完整评价本案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其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法定刑,较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更重,作定性调整符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一般原则。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严某等人批准逮捕。

四、陈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0年10月,陈某的兄弟购买到一批所谓“正规新冠疫苗”。随后,陈某伙同他人高价对外销售,并委托乡村医生林某在住处、汽车内为购买者接种。截至2020年12月,合计为200余人接种500余支,陈某等人得款54.7万元。

2020年12月22日,部分接种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陈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住处查获“新冠疫苗”26支,经溯源调查,证实这些疫苗均系用生理盐水灌装的假疫苗。2021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院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理由是,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并提供接种服务,违反《药品管理法》“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以及《疫苗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等国家规定。

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认定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2021年1月25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五、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0年9月,某地决定实施秋冬季新冠疫苗紧急接种计划,以“重点人群优先、疫情地区优先”为接种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接种条件。

11月中旬,王甲经王乙介绍认识了本地负责接种工作的医院负责人。王甲、王乙商定,高价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该医院接种,借机牟利。随后,王甲通过微信群对外发布广告招揽客源,对有需求者收取高额费用。

针对付费人员,王甲通过控制的公司,伪造了企业员工证明、出国务工证明和机票行程单等全套接种证明文件,并由王乙安排到医院接种。截至12月初,王甲、王乙共收取了300余人的费用,并安排其中241人做了接种,获利40余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甲、王乙通过伪造紧急接种新冠疫苗的证明文件,倒卖接种服务,牟取暴利,扰乱防疫秩序,该行为与高价倒卖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行为,在性质上并无差别,在危害程度上还要更为严重,且二人系利用内部关系作案,社会影响恶劣。

2021年1月12日,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甲、王乙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