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家住山东省济南市,他留心到政府发文: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奖举报,如果核查属实的话,奖励较为丰厚。从此贾先生就多留了一颗心。天不负有心人,贾先生发现一家知名超市正在售卖过期面包,他就把这个情况反映到了当地的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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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贾先生的举报情况属实,食药监局据此对超市罚款5万元。贾先生还想着,就算拿出罚款数额的10%进行奖励,那也可以了。却没想到,希望越大,失望越大,最后通知贾先生领取奖励时,竟然只有0.2元。

这下贾先生不干了,费了这么多精力,竟然只给了2毛,他一气之下,将食药监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上,食药监局解释,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因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只有2.02元,所以根据规定对贾先生奖励0.2元并没有什么问题。

可贾先生却认为,应该适用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应该对其作出2000元及2000元以上的举报奖励。

两个奖励办法,前者是济南市发的,后者是食药监总局发的。两个不一致应该以谁为准?其实这两者都是规范性文件,而且两者效力是相同的,没有高下之分。食药监局按照济南市的文件给予0.2元的奖励,其实并没有错。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贾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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