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甲某是被告单位A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准备拓展电解槽改造业务,但不掌握相关改造技术。
遂于2016年底,通过被告人乙某结识了被告人丙某。
丙某为B公司技术员工,三被告人商议后,确定由A公司支付人民币1.8万元,向丙某购买B公司改造第三代电解槽的工艺。
丙某明知自己和B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仍告知甲某该工艺的具体信息,并和乙某一起帮A公司改造了9组第三代电解槽。
2017年下半年,A公司又准备拓展第四代电解槽改造业务,但仍无法破解技术难题。
甲某得知B公司已取得技术突破,遂又通过乙某联系丙某,三人商定由A公司支付人民币3万元,向丙某购买B公司第四代改造工艺。
随后,丙某到A公司演示该工艺流程,A公司员工在场学习。
A公司利用从丙某处购买来的第三代及第四代改造工艺,先后为B公司的客户单位C公司和D公司改造电解槽。
合同金额共计达600万余元,造成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余元。
经鉴定,B公司的第三代改造工艺、第四代改造工艺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
A公司改造电解槽使用的工艺与B公司的上述两项技术秘密是相同和部分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
2018年7月,甲某得知B公司准备生产新型电解槽,遂又联系丙某,要求丙某偷拍B公司有关图纸。
之后甲某和丙某商定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图纸。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采用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B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给B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甲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丙某违反和B公司的保密协议。
二人伙同被告人乙某向被告单位A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B公司的商业秘密,给B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分别判处乙某、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和13万元。
律政说法
近年来,在国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攀升,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
律政时代建议各位可根据自身企业情况,对商业秘密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1.加强人员管理
企业应在员工入职前对其原单位性质、个人信誉等信息进行核查。
入职后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并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补偿金。
离职后可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让员工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义务。
同时,企业应设立区域分级、信息分级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针对不同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标记、分类和封存,对于员工的每次接触商业秘密都有详细的记录,便于日后的泄密追踪。
2.优化对外合同的管理
首先要对合作方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避免和失信主体合作。
当其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时,应当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落实到书面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
尤其是违约金计算方式,可以请律政时代专业的法务团队对合同进行起草审核。
如果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其损害难以计算时,可以根据其约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3.采用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可采用“内联网”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来保护行业秘密。
商业秘密盗窃的案件在进行侦查中存在一定难度,该类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因此,还是那句老话,只要您遇到法律类的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律政时代,一键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