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终于吃亏了!”云南宣威,李某到银行帮罗某存2.5万元,但凭证上写成25万,银行职员粗心直接存了25万元到罗某账户。李某后来发现搞错,让公司会计联系银行,结果银行觉得自己不会错,不理会会计导致25万存款被罗某取走。

事发后银行让罗某退钱,罗某不但不退还称离柜概不负责。银行起诉罗某要求他退22.5万元。法院认为,钱是李某存的,银行与李某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事情应由李某负责,而不是罗某,银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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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又起诉李某称帮他多清偿了22.5万元债务,构成不当得利。李某说自己没有得到好处,也不欠罗某钱,自己只是帮罗某办理存款,不存在欠债关系。法院认为,银行虽然多存了22.5万元,但李某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构成不当得利,自然不能判李某返还。

#法仪说法#

案件虽然是来自于报道,但我为了验证事情的真实性特意去裁判文书网搜索了一下,但是很可惜并没有搜到相关的案例。因此本案很有可能是杜撰的。但是对老百姓来说,这样的案例确实让人感到提气,银行终于吃了亏了。

从法律上来说,银行起诉李某要求他退还22.5万元,确实是没有道理。银行误以为李某和罗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错将22.5万元当成是李某还给罗某的钱,才提起了不当得利之诉。

不当得利是在一方获利的同时一方也有损失,而且损失和获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在本案中,李某事先就已经通知银行转错钱,但银行不予理会,李某没有主观得利的意思。同时李某并没有银行转错账而得利的事实。因此,法院是不可能支持银行的诉求的。

让我怀疑这个案件真实性的是银行起诉罗某也被驳回的情况。其实本质上罗某才是对银行不当得利。但是法院不支持银行的理由有些让人看不懂。

一般来说,法院只会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之内的事实,对于诉讼之外的一切事实都不会作过多判断。本案中的法院却直接说事情应该由案外人李某负责,不由罗某负责,这是超出案件进行判断,法院一般不会在判决中做这种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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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银行最终是一定会从罗某的手中把钱要回来的,毕竟他是最终的得利者,但是如何证明罗某的这笔钱是不当得利却是银行的责任,毕竟如果银行都以自己员工操作失误给人多转了钱,那岂不是可以随意找储户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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