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重庆市南岸区,在一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故,一男子想要强行对女子进行侵犯,女子在反抗时坠楼身亡。2022年3月1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强奸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卢某,1986年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卢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雅(化名)和卢某刚认识不久,小雅居住在南岸区某某小区。案发前一晚,小雅邀请卢某、小玉(化名)到她家中吃饭。期间,小雅、卢某等人都喝了酒。饭后,小雅、卢某等人又到南岸区南坪某某KTV唱歌、饮酒。案发当日凌晨1点左右,卢某、小雅步行进入某某小区并回到小雅家中。

卢某在客厅沙发上侵犯小雅,并将小雅抱进卧室,放在床上强行侵犯。小雅见状,采用语言拒绝、手推脚蹬等方式反抗,后来小雅从与床相连接的卧室飘窗坠楼。当日1点半左右,卢某逃离某某小区。

随后,卢某分别电话联系袁某、王某、罗某,称自己出事,并将归还车辆、处理小孩、处理贷款等事宜告知三人,还将手机关机。卢某将手机变卖,并潜逃至湖南省长沙市躲藏。当晚9点左右,民警接到某某小区保安人员报警,在该小区楼下发现小雅尸体。

卢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卢某主观上没有强奸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卢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未遂致人死亡,即使卢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中止。

小玉说道,案发前一天下午6点左右,她到小雅位于某某小区的家中吃饭,卢某比她早到。三人都喝了啤酒。当晚10点左右,她们三人到南坪某某KTV唱歌,小雅再次饮酒。第二天凌晨零时过了,她、秦某先行离开。到了下午,小雅同事问小雅是否联系过她。她打卢某电话,已关机。小雅性格比较开朗,酒量很好。案发当日凌晨她离开时,小雅喝的酒对小雅来说不可能喝醉。

卢某被捕后供述,案发前一天晚上,他第一次去小雅家,他、小玉在小雅家吃饭,三人都喝了啤酒。当晚8点左右,秦某开车接他们三人去了南坪步行街的一家KTV唱歌,他们再次饮酒。后来他送小雅回家,他和小雅意识都是清醒的。他把钥匙给小雅,小雅开门。他在沙发上亲吻小雅,并产生了和小雅发生男女关系的想法。

他强行侵犯小雅,小雅用双手推他并双腿乱蹬,边挣扎边重复说这样不好。小雅坠楼后,他将车开至江津滨江路附近一个小区还给代某,再跑路。途中,他给王某打电话,说他出事了,让王某将他儿子送走。代某的电话打不通,他又给袁某打电话,并说他出事了,还说车子放在小区门口。

他还给罗某打电话,说他出事了,让罗某记得还账。之后,他将手机关机,并乘坐出租车到江津区油溪镇,又坐早上6点多的班车到永川。当日10点左右,他在永川汽车站旁边一个收二手手机的门面,将手机卖了2000余元。然后,他又坐汽车到陈家坪,从陈家坪坐车回南川,在南川服务区坐了一辆顺风车到湖南常德,再坐顺风车到湖南长沙雨花区。

之后他给代某打电话,说了公司账目的事情。后来他又给代某打电话,代某问他事情经过。他就编了个瞎话,说当天晚上小雅想留他在家中过夜,他不愿意,结果小雅跳楼。他和小雅不是恋人关系,没有发生过男女关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卢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男女关系,他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且导致被害人坠楼死亡,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小雅的死亡结果是卢某的强奸行为导致,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卢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