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一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坠楼事故,一工人在不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在此过程中不慎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相关负责人均被抓获归案。2022年3月19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刘某,1977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男子屈某,1976年出生,男子温某,1970年出生,两人户籍所在地均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都住在包头市,当日对屈某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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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两个月前,包头市某昱公司与内蒙古某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基公司承包某昱公司某某华庭一期的建设工程。当日,某基公司与屈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屈某承包某某华庭一期建设工程,某基公司按承包人总造价1%收取管理费等内容,并签订建设工程授权委托书,授权屈某为某基公司代表,负责某某华庭小区1号楼、3号楼相关事宜。

后来屈某组织温某雇佣郑某等人,对某某华庭1号楼进行施工。事发当日9点左右,郑某仅佩戴安全帽,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下进行作业,此过程中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刘某是某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施工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事后,屈某、郑某的子女和妻子、包头市某昱公司三方达成死亡赔偿协议书,共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11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郑某家人对刘某、屈某、温某出具谅解书。

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刘某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偶犯和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并且刘某具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恳请法院在综合考虑全案经过及刘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刘某适用缓刑。

温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温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此案是过失犯罪,温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在当庭能认罪认罚,所以希望对温某予以缓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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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作为施工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督促和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屈某作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温某作为施工单位现场劳务施工负责人,应当提供安全生产设备而未提供,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刘某、屈某、温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刘某、屈某、温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屈某、温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温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