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吉林省长春市,时年33岁男子曹某,因为妻子小丽(化名)与男子小刚(化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对小刚怀恨在心,就假借小丽的名义将小刚骗出来,两人见面后发生争执,曹某就使用镐把多次击打小刚头面部,最终导致小刚死亡。2022年3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曹某,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曹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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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曹某因为他的妻子小丽,与小刚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小刚心怀怨恨。案发当晚8点左右,曹某在家中用小丽的手机,在微信上冒充小丽与小刚聊天,并将小刚骗到公主岭市双龙镇某某村一丁字路口处。晚上9点左右,曹某携带搞把到达约定地点,与小刚见面后发生争执,就使用镐把多次击打小刚头面部,导致小刚头部损伤,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曹某返回家中。第二天中午,曹某在小丽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小刚家人请求,判令曹某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5万6千余元。

曹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小刚与曹某的妻子通奸,案发时小刚对曹某使用侮辱性语言,存在严重过错。曹某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曹某是自首。曹某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曹某认罪认罚。此案疑点尚未全部查清,不排除有其他人到过案发现场。综上,建议法院对曹某从宽处罚。

小丽说道,曹某是她丈夫,曹某和小刚是叔伯兄弟。两年前她和小刚发展成情人关系,一直保持到现在。去年春节,曹某发现她和小刚关系暧昧,就知道她和小刚的情人关系。案发当晚八点多,她就睡觉了,在此之前,她把她手机里孩子的照片给曹某看,曹某就拿她手机看,她就玩曹某的手机。然后曹某就拿着她的手机出去上车里了,她玩了一会曹某的手机就睡着了。

第二天她听说小刚死了,她就问曹某是不是他干的。她之所以问曹某,是因为曹某在前一天晚上,拿她手机出去上车里了,她和小刚还有男女关系,她就怀疑曹某了。曹某说是。她问曹某为啥要整死小刚。曹某说他没想整死小刚,他就想找小刚出出气。她问曹某用啥打的。曹某说用棒子打的。她问曹某咋把小刚骗出来的。曹某说他用她手机加小刚微信,把小刚骗出来的。

曹某把小刚骗出来以后问小刚,知不知道他干啥了,小刚说知道,之后曹某就急眼了,把小刚打了。曹某说他打完小刚以后,小刚当时没有死。之后她陪曹某去公安机关自首。小刚的微信有两个,一个是他俩单独联系的微信,没人知道,曹某也不知道,所以曹某还要以她的名义,重新加的小刚大家都知道的微信。曹某打死小刚那天晚上,她一直没出屋,没参与。曹某之前没有因为她跟小刚的事,与她发生过争执和矛盾。

去年春天他俩用平常的语气聊过,聊了她和小刚啥时候开始的、开始多久了和一些细节。她跟曹某说过她与小刚发生男女关系了,曹某当时很生气。她手机里没有她和小刚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她都删掉了,怕被曹某看见。曹某和小刚之间,以前没有因为她和小刚有不正当关系而发生过争执,小刚和曹某也没有因为她和小刚的事而吵吵过,因为她和小刚的事,曹某和小刚就没有过对话。

曹某被捕后供述,两年前,他发现他弟小刚,和他妻子小丽有暧昧关系,他就问小丽,小丽说小刚老是缠着她,她不想理小刚了,他说行,他也不想出去干活了。去年,小刚跟小丽不清不楚的,他怀疑他俩发生男女关系了,小刚还上他家找他,他俩吵吵起来,他把小刚打了。前一阶段他发现小丽总是发信息,他一看,小丽就删除了,他感觉还是没断,他就问小丽,小丽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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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日,他拿小丽手机,在小丽微信朋友圈看见小刚了,他就加小刚微信好友然后聊天,他才发现他俩始终没有断,达到要领小丽走的地步了。小丽知道他拿她手机,但不知道他拿她手机跟小刚聊天。他到车里冒充小丽跟小刚聊天。小刚说想小丽了,小刚说明天早上去他家,他就用小丽微信打字说,现在出去见面吧,去屯东头井房子那。之后用微信又说了会话,小刚就说出来见面说。

他问去哪,小刚说就刚才说的地方。他说手机没电了,让他先出去等他,他一会儿去找小刚。大约晚上九点多,他拿着镐把去找小刚了。他到他们屯东头房子一分钟后,小刚到那。他说小刚真敢出来啊。小刚就知道是他了,小刚说怕他干啥啊。他就拿镐把先打小刚一下,然后小刚来扑他,他在躲的时候,边躲边拿镐把打了小刚脑袋上一下。小刚用手抹了嘴和身子一下。小刚说他把他鼻子打出血了。小刚转身奔他来了,他又打了小刚一下,应该还是打在头部了,小刚就被打躺在地上了。

他用镐把打小刚,是因为小刚与他妻子小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就是想教训小刚,当时小刚没死。然后他就走了,在路上他就把打小刚的镐把,扔在井房子的井里了。回家后小丽和孩子都睡着了。他在脱鞋的时候,他看见鞋上有血,他就把鞋扔在灶坑里烧了。第二天早晨,很多人都往东跑,他也去了,看见小刚死了,他就回家了。当天中午的时候,他对小丽说小刚是他打死的,他去自首。然后小丽就陪他到派出所自首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曹某因为他的妻子小丽,与小刚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心怀怨恨,冒充小丽将小刚骗至案发地点,并提前准备作案工具,案发时用镐把击打小刚头面部,导致小刚死亡。曹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

鉴于小刚对引发此案有一定过错,案发后曹某在小丽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曹某虽表示认罪认罚,但考虑到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从宽幅度从严把握。曹某的犯罪行为,给小刚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小刚家人经济损失2万9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