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的税务问题/违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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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销项不匹配:这一现象在煤炭行业以及建筑行业表现得极为明显,煤炭厂商购进矿主的低价煤,没有获取足额的进项发票。建筑工人的劳务费用以及各方的招待、通勤费用通常也是不能足额获取进项的。若是销售行为没有取得相对应的进项成本收入,无论实际发生得的销售业务是否属实,只要是“帮助”别人开票,便涉及到了虚拟业务、虚开发票。

2. 内部借款、账外资金回流、商业回扣:涉嫌“视同分红”违例逃避分红税、“两套账”虚拟业务、毛利高、税高、存利润低的“两高一”问题,在现如今的金税四期智慧稽查系统业务逻辑分析判定中,皆会无所遁形。

3. 增值税发票虚开:典型经济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认为所有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应视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虚开和伪造的量刑界限的主流观点有四种【一、法条竞合。二、合并学说。三、牵连犯说。四、加重行为说】。笔者较为认同法条竞合说,即在行为人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用其骗取国家税款的情况下,存在着行为人之行为同时可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可能性,属于一罪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优于普通法(刑法第201条--偷税罪或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原则,应以第205条规定的犯罪论处。 PS:经济类犯罪仍然有着死刑适用条例,规定界限“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虚开、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通过三院审议通过判处死刑。

4. 财政性资金收入不缴税:企业取得收入来源自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贴、补助、贷款贴息等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注意,除开个别款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外,其他的皆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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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常用的“节税”方式

1. 同行拆借,谁被查到支援谁,一个塞子堵全部窟窿。

2. 核定征收,非法转变业务性质,化整为零,偷税漏税。诸如艺人“阿爽”,网红“小薇”皆是这样落网的。

3. 套票销售,只要票,不要业务。冲抵票据,底稿票量。

正规且高效的节税工具

1. 政策性补贴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减税降费通知,多交多减。实地入住,“房租减半,水电全免”。新疆所得税五年五减半,海南自贸区不限量出产,不控票,一路绿灯。重庆税收扶持,扶持一级地方留存70%。政策不倒,后顾无忧,有兴趣的朋友欢迎一起讨论。

2. 灵活用工解决专票发佣问题:针对灵活就业业务,直接进行业务外包,通过灵活就业平台完成工作,中间平台给个人完税,给予上游发包公司以6%的增值税专票用以抵扣,成本差不多就在1个点左右,像滴滴,映客等企业都是灵活用工的忠实客户。

3. 普惠性政策落地,拿资质:诸如小规模10w双免申请,增值税15w免税。高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该申请申请,该享受享受。避税不违法,合理避税是每一个公民以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偷税漏税才违法。

4. 如果确实缺少成本,业务分包,将原有总体业务分流成独立业务,分包给下游各业务公司,个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业务公司入园区,个独定核定,个体开免税,个人做代开。具体怎么做还是需要根据各公司的不同需求具体制定,这里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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