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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由于自古以来的乡土社会和熟人社会的习惯,因此对于他人的隐私和私人领域总是做不到很好的把握,会有一些莫名其妙地自来熟。但有一些过分的行为,则明显不合常理,伤害了人们的安宁权,也引发了大家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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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时,有网友发帖求助并被报纸报道,引发轰动。原来该网友家里在当地比较富裕,住在带花园的别墅区,平时喜好在花园里侍弄花草,种上月季、牡丹、水仙等各种自己喜欢的植物。

在她开始种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自家花园的隔离物损坏,又和小区的公共绿地相接,造成她种的植物时常丢失,其中尤以邻居老太拿得最多。不过女子既顾及邻里情面,又觉得反正不是连根拔起还能再长,便始终没有追究,也没有修复篱笆。

这一日,老太太又来到女子花园内拔植物,不料这一次却酿成了大祸!原来老人年纪大了,又不侍弄花草,误将女子种植的水仙当成了韭菜,偷偷割了很多回家剁碎拌馅,给亲孙子包了饺子吃。

虽然大多数人都觉得水仙不能吃,但很少有人知道,水仙鳞茎内含有名叫拉丁可的毒素,如果误食严重可致人麻痹而死!好在老人将孙子及时送医,并没有闹出人命,导致最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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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之后的事却令人没有想到,老人在从医院回家后越想越气,认为是女子故意在公共区域种植和食物类似的有毒植物,才导致自己误认、孙子中毒。女子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自己孙子的医药费。

随后,老太太和自己的子女前往女子家中要求赔偿,女子自然认为老人的理由简直可笑,拒绝支付任何钱,并报警要求将人从自己家中带走,但问题并没有获得解决。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女子是否有过错,要承担责任。2.老人是否有过错,要承担责任。

对于女子来说,本案中主要涉及花园管理的问题。花园和女子的主体房屋是一体的,女子购买房屋时也出了花园的钱,自然对其拥有物权。其不会因为和绿地连在一起便丧失了自己的物权。那么,本案中女子未主动修复篱笆是否有过错呢?

对于不修复篱笆这一行为,女子显然不具备过错。首先,篱笆和花园一体,属于女子的私人财产,其自然可以任意处置。

其次,即便一侧的篱笆有洞破损,但相邻的篱笆等标志足以警示他人前方为私人领域,并且女子并未在院落内摆放危险品,仅是种植花草,自然也不具备警示的义务。退一步讲,即便女子有过错,也可能是占用了公共绿地,与本案的情况自然毫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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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本案中女子的种植行为和老太太孙子中毒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其种植水仙的行为勉强可以说和老人的偷盗间有自然的因果关系,但显然没有法律的因果关系。而水仙被割走之后被老人做成饺子喂孙子吃,显然连自然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

对于老人来说,其不但不能获得赔偿,如果其持续闹事,还有可能会触犯刑法!结合本案情况,老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两种:盗窃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

于本案而言,老人偷盗花朵的价值自然不能够达到盗窃罪要求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花园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其私密性虽然较房屋内部较差,但的确与外界隔绝,确实存在有被认定为入室盗窃的法理可能性。

而如果本案中的女子有证据的话,如果其能提供老人多次盗窃的监控录像,自然也能够符合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不过由于在本案盗窃的情节中,老人显然情节较轻,极大可能不会被起诉。

而对非法入侵住宅罪而言,则是侵犯公民生活安宁权的犯罪,因为没有明显的伤害行为,其认定要求更为严格。要求被在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且严重影响他人生活。老太太进入花园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此类,但如果其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持续上门骚扰,则显然触犯了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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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安宁权是指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其虽然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但也并非是无法可依的状态,公民可以依隐私权的方式起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你认为本案最终会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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