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哪里会有掉下来的馅饼?在江阴市某地一男子李某在摆地摊半夜回家时发现一女子醉倒在一处草丛里,于是李某赶紧告诉了同样摆地摊的朱某:“有免费的活,一女子醉了,可以捡尸享乐。”

朱某与李某就是一丘之貉,俩人都有与醉酒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两人把醉酒女子带到了宾馆,李某正要办事女子却醒了,竟然还给了他500元,女子这等操作让他直接懵了,怎么还有钱收?

但是结局却让他很意外,他涉嫌强奸了!在派出所里他急着辩称:“我哪里是强奸呀,要是强奸,她怎么还会给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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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9岁的李某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每天都在大街小巷摆地摊维持生计,与他同行的还有朱某,两个人除了不用心找份有发展的行当做下去,却总是想着会不会发生天上掉馅饼的事情砸到自己的脑袋上,这人要是认知出了问题,往往在行为上也就会做些不合常理,有违道德甚至犯法违纪的事情,最可怕的却不自知。

这不,案发当天李某在某小巷摆地摊,一直摆到大半夜,这一天下来也没挣几个钱,心中懊恼收拾摊档回家,正走到小区门口的时候竟然发现一个穿着时尚,样子漂亮的女子醉卧在小区门口的草丛里,这时候李某过去察看并摇了几下女子的身子,看到女子醉得不醒人事,李某看到身材姣好的女子顿时邪念生起,竟然有想趁女子醉酒与之发生关系的想法,更为荒唐的是他还想着要与自己的朋友朱某一起分享,于是赶紧拿起手机给正在摆摊的朱某打电话:“有免费的事,一女子醉了,可以捡尸回去玩。”

这个朱某跟李某也是同一货色,也是一个法盲,想事情从来就不会考虑有什么后果,看有这等好事,大悦!于是两人一拍即合,朱某摊都没收就跑了过来,两个人将因醉酒失去意识的女子带到宾馆开好了房间,这个朱某更离谱的是身上竟然还带来催情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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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把醉酒女子扶到一家宾馆开好了房间,把女子放到了床上,这时朱某才想起来自己的摊都还没有收,那是自己吃饭的家当呀,于是决定想回去收摊再回来好好的享受一番,两个商量好,可以让李某先与醉酒女子先发生性关系,等他收摊回到也就轮到自己了。

随后朱某把催情药水留下,让李某给女子服下可以增加其情欲,发生性关系时会更有感觉。

就赶紧回去收摊去了,这时李某在房间里猴急地爬到了女子的身上下下其手胡乱摸索起来,一番折腾后,竟然自己不争气,半天都勃不起来,根本就无法插入,正在着急的时候,女子却清醒过来了,看到眼前有一个裤子都脱下来的男子,她一惊问李某是谁?

李某见事情败露,但看女子还处于半迷糊状态急忙提起裤子掩盖其恶行慌称自己是看女子醉了,躺在草地上,又不知道她家在哪里,出于好心意把她送到宾馆来了。

女子看着李某那慌里慌张的神色再发现自己身上有异样,就知道发生什么事,但女子却很冷静,不动声色并向李某表达感谢,谢谢李某把她送来宾馆安顿,并且还给了李某500元。

李某看女子醒了,事情也就没办法办下去了,并且自己竟然还意外地拿到了500元,他认为是女子给自己的封口费!这还真的是天下掉馅饼了呀!

随后李某自己离开房间并把女子给了自己500元的事情告诉朱某,说是女子怕自己把她的糗事说出去而给的封口费,朱某听说女子醒了,那自己的计划也要泡汤了,那就和李某一起离开了。

而女子看李某走了,这才赶紧请求宾馆帮忙报警,声称自己醉酒了,被陌生人捡到了宾馆要对其图谋不轨,因害怕对方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就假将不知情,还给了500元感谢费,等男子走了之后再找机会报了警。

随后没多久李某,朱某被捉拿归案,

到案后,李某却直喊冤:“我哪里是强奸呀,她还给我500元感谢费呢,再说我们也没有发生关系啊。”

随后还想把锅甩给女子:“是她醉了躺草地的,穿得那么性感,她引诱我犯罪,她也有错。”

李某的意思是自己的行为是中途停止了,即使是强奸也是未遂,并且女子也有过错,自己应当轻判,可适用缓行。

这完全就是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嘛!

最终李某,朱某因涉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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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什么李某,朱某都不适用缓刑呢?而女子的行为有没有过错呢?我们先对强奸罪进行司法解释。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违背妇女意志的具体解释: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例如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

案件实情:回归到本案,女子因醉酒,完全处于无意识状态,是完全没有反抗意识的,因此其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发生,只要女子指控强奸,那么强奸罪基本上就是实锤了,所以别总想着趁机占便宜!

本案中,李某,朱某趁女子醉酒不知道反抗的状态下把女子扶到宾馆开房,在主观意识上形成强奸女子的意思表示并施实行动,因此构成了强奸罪毫无疑问。

李某,朱某强奸罪为何不能判缓刑?

缓刑的司法解释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通俗的说法:就是暂缓执行刑罚的意思,符合一定条件后,原判刑罚可以不再执行,就是常说的不用坐牢了,但是在缓刑期间,还得按规定接受监管,定时去法律机关报道。

一般能判缓刑的条件:

一般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一般而言,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较轻,法益侵害程度较小;相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说罪行较重,无论是法益侵害性还是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小而被判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罪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那么犯强奸罪是否有判缓刑的可能?其实强奸罪是重罪,判缓刑的概率是非常低的

强奸罪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量刑标准可以看出,强奸罪的量刑最低都是三年起步的,所以要想判处缓刑那是非常困难的,除非案件中行为人确实存在重多量刑从轻的条件,并且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很小。

案情事实:

在审理中,李某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不是未遂,而且女子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也是一种诱因(穿着性感,醉倒在草地),自身有过错,应适用缓刑,朱某也认为自己是犯罪中止,应适用缓刑。

也就是说李某朱某争取缓刑的理由是强奸未遂,并被害人也存在过错。

所谓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故意实施了不当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法益,且该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按李某,朱某的意思就是:被害人穿着性感,我强奸她那是因为她引诱我,醉酒了那是为了方便我强奸她。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起因与被害人的行为是存在关联性的!

被害人过错专业性解释: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存在关联性。

把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应认定被害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一定的关联性。主要包括“利益关联性”“时间关联性”,“利益关联”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时间关联”指不当行为发生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间隔较短。

很显然,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要是这都站得住脚,大街上穿超短裙的女子是不是也能成为被强奸的对像,并且还得自认倒霉呢?

女子深夜醉酒这是个人的选择,即便是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也不涉及别人的权益,更没有侵害两人的权益,谈不上被害人过错,相反,犯罪行为的产生,源自两人乘火打劫的不正当的想法。

但是,两人计划趁女子醉酒实施犯罪,但是女子突然酒醒,犯罪的客观掩护条件已经消失,这是出于犯罪人意料之外的事情,对于这次犯罪而言,属于是一直外原因导致犯罪不能,因此属于是犯罪未遂,相比较既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且李某,朱某存在量刑从重的要件(实施轮奸)

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

通俗说法:就是两个人在主观上一起商量好了对一个女人先后实施强奸,在时间上一前一后进行!

回归到本案,李某,朱某两个一起合谋商量好把醉酒女子送到宾馆,实行一前一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具体实施,该行为已经着手实行,按照“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共同犯罪理论,即便朱某回去收摊,回来时因女子酒醒两人离开,轮奸罪名依然成立(未遂)

因此在量刑上是有加重情节的,根本就不可能会有缓刑的机会。

因此,最终经过各量刑要件进行综合的审理,李某,朱某因涉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

法院判决书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