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交友还真得谨慎,人品真的很重要,否则真的会发生“赔了夫人又折兵”事情来,这不,男子闫某认识朋友王某某并一起自驾旅游,没想到把自己女友送进了狼口!

案件发生在贵阳,两对情侣四个(闫某某与贺某,王某与代某某)一起自驾旅游,晚上住酒店的时候为了方便继续聊天,四个人竟然只开了一间客房,没想到王某趁闫某睡到沙发去之机,爬上了闫某女友贺某身上做出龌龊之事,贺某竟然浑然不觉,还觉得怎么男友今晚表现不错,当意识不对劲为时已晚,已失身对方。

女子男友气得直接报了警,没料到民警到来时王某当场不知羞耻辩解:“我不是强奸,她很配合的,还说我自慰么今晚表现得这么出色。”

当时气得闫某的脸青一块紫一块,贺某却又懊恼又羞,脸上满是对男友的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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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闫某某与女友贺某平时喜欢和朋友们自驾游,这次他准备陪女友一起从贵阳到修文旅游,依然是自驾前去,想着还是邀请朋友一起去好吧,人多也热闹点,于是闫某联系上了朋友王某商量自驾出游的事宜,王某也把女友代某带了同去。

事发当天,一行四人直到凌晨3点入住了修文某酒店,当时因为太晚了,酒店正好只剩下一间标间了,四人觉得都这么晚了,随便将就一晚也问题不大吧,正好大家一起还能商量一下第二天的行程安排呢,于是四人一起住进了5003号标准间。

里面有两张床,王某和女友睡一张,闫某和女友睡一张。

一天下来实在太困了,没多久四人都沉沉入睡了,直凌晨5点左右,闫某觉得床上睡着不舒服,于是独自下来躺到了旁边的沙发上去睡着了。

没过多久王某醒来要上厕所,回来的时候发现闫某竟然睡到了沙发上,床上只有其女友贺某,而这时贺某睡资撩人。

其实王某对闫某的女友美色垂涎已久,只是碍于朋友关系,那蠢蠢欲动的邪念一直控制着,而就在这个时间他竟然觉得这是个好机会,房间内灯已关掉,两张床的位置根本就看不清人的模样,而闫某又在沙发熟睡,这不正是接近贺某的好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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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情欲冲晕了头脑的王某也顾不得自己的女友就在身边,竟然要对贺某行不轨之事,于是他直接就爬上了贺某的床上去,直接就搂住贺某。

这时的贺某睡得迷迷糊糊的,加上没有灯光,一时误以为是男友闫某某,于是随即应合了上去,王某暗喜中把脱光了贺某这衣裤,没一会就开始和贺某发生了性关系,而在整个过程中贺某都毫无察觉有什么不对,所以全程都是配合的,她感觉今晚男友表现特别出色,忍不住说了句:“今晚怎么这么棒。”

完事之后,王某还没来得及离开,贺某却随手开了床头上的灯,这让王某始料不及想躲都来不及,这时贺某才发现刚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竟然是王某,急忙一扫房间,自己的男友在沙发上睡得正得,还“吧唧”嘴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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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气得当场大叫起来,怒斥王某不是人!这时闫某某和代某被惊醒,两个都看到赤裸的王某和贺某,闫某顿时大怒,气得暴打王某,房间里顿时乱作一团。

不管王某如何道歉,哀求闫某与贺某坚决要报警。

没料到民警到来时王某当场不知羞耻辩解:“我不是强奸,她很配合的,还说我自慰么今晚表现得这么出色。”

直气得闫某和贺某七窍生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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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的是太荒唐了,俗话都有说“朋友妻不可欺”,这个王某竟然敢在朋友面前强奸其女友,这种荒唐事只有毫无人品,道德底经可言的人才能干得出来的。

至于他所说的“她很配合的,还说我自慰么今晚表现得这么出色。”更是对法律的亵渎!那是对“强奸罪”定义的曲解。

强奸罪司法解释: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的专业解释: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
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
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因此,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立强奸罪。

通俗的解答:

是否构成强奸罪,不能从“强”字的面字进行解释,不是只有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才会构成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重要依据是“是否违背妇妇的意愿”,就是我愿意不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愿意不愿意在某中场合采用某种方式与你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你有没有剥夺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就是说你的性行为有没有得到女方的同意。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中的“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属于“其他手段的范畴”,比如:

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也就是说,在妇女丧失自理能力或无意识状态,又或者不知情(比如不知道不是自己的伴侣)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个人的意愿对妇女进行性行为,只要在事后妇女察觉并提出抗议,基本上是构成强奸罪无疑的了,因为你并没有事先得到妇女的同意,可视为违背妇女的意愿,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避免在任何状态下给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机。

案件实情:回归到本案,王某趁闫某离开床到沙发睡之机,偷偷爬上贺某的床上欲与贺某发生性关系,室内没有灯光,贺某误以为王某是男友闫某,当王某要和自己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反对,因为她认为对方就是闫某,王某正是利用这点与之发生性关系,此行为牧特征符合“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中的“其他手段”意思表示,冒充贺某的男友进行强奸;利用贺某的不知情不知道反抗,实施了性交行为。

并从事后贺某的怒斥及报案行为足以证明王某的行为是完全违背了贺某的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而王某辩称:“我不是强奸,她很配合的,还说我自慰么今晚表现得这么出色。”纯属荒谬,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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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重罪,如果没有得到贺某的谅解,王某将面临判处3年-5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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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女子醉酒走错按摩房间被性侵 男子否认强奸:她很享受

胆子太大了!

一位女子和朋友聚餐喝了不少酒已有七八分醉意,喝完酒之后朋友们提议去会所按摩放松一下,于是她也跟了去,期间女子因为尿急而上了一趟厕所,回来的时候却迷迷糊糊地看错了房间走进了一个男子的房间,直接躺在了男子旁边,没想到这个男子不仅没有叫醒她,反而觉得这是个机会,可以省500元叫另外的服务,于是趁机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这下事情可完了,他为了省500元,但承担的责任可就大了,结局让他直接崩溃。

(来源:四川叙州区法院案例)

案件经过:

事发四川叙州,这一天女子卢某人逢喜事精神爽,邀请了几个朋友聚到一起来吃饭喝酒,酒足饭饱之后朋友们还没有尽兴,于是提出去一家会所按摩放松放松,那里的服务还是不错的,于是卢某欣然同意,于是一行人直接前往会所。

但是这个时候的卢某酒喝得有点多,走路都走不稳了,几个朋友都去按摩了,她这时却有点尿急,于是就上了趟厕所,却没想到意外发生了,她回来的时候看错了房间,把806房间看成了808房间,一头就闯了进去,直接倒在一张按摩床上嘀嘀咕咕地自言自语,这酒劲上来了,她根本就没注意身边的人对还是不对。

而这时房间里一个男子罗某正在让技师按着摩呢,卢某没闯进来前技师为了能拿到更多的提成,一边给罗某按摩一边死磨硬泡地向罗某推销其它的服务套餐,这罗某不舍得更出那么多钱去消费,但又不能丢了面子,于是找着各种理由拒绝,但这技师不依不饶的让罗某正心烦,卢某这时突然闯了进来,直接就倒在旁边的按摩床上,直接就睡了。

罗某一下子给吓了一跳,还没反应过来这是怎么回事,女技师却以为这是罗某的朋友,她说:“你朋友好像醉了呀?”这罗某一听,脑子灵光一闪,接上话:“是啊,所以别给我推什么套餐了,你这有比我自带的套餐好吗?”

技师当然明白罗某的意思了,这种事情她们是很会看眼色的,于是技师也没有去叫醒卢某,反而当即询问罗某:“还需不需要继续按摩呀?”罗某表示不用后,她随即离开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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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这时的罗某其实看到卢某长得漂亮,脑子里就冒出了一个邪念,他想趁卢某醉酒时与她发生性关系,比加多500元升级会所的其它服务强多了,就因这荒唐想法,让他完全没有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

技师出去后,罗某伸出脑袋往外察看了一下有没有人经过,于是返回房间把醉熏熏的卢某抱起来平放躺在按摩床上,立马就趴了上去,这时的卢某突然清醒了些,她发现罗某趴在自己身上,意识虽然还是没有完全清醒,但迷糊之间还是能感觉到事情的发生,于是想着反抗,用力推着罗某,但是实在醉得厉害,她的反抗根本无济于事,罗某很快就开始了和她发生性关系,她也就彻底失去了反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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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罗某结束后刚从卢某身上下来,卢某酒也醒了一大半,发现自己衣服不整,还有个大男人在屋子里,她吓了一大跳,并大声质问罗某:“你为什么跑到我的房间里面?”

这时罗某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错,也不赶紧离开,而是对卢某说:“这是我的房间,是你走错了房间。”

这时卢某意识到自己还被强奸了,跳起来对罗某就是一顿打骂, 这一闹腾会所立马炸开了锅,工作人员和安保都跑了过来,卢某的朋友们也意识到卢某被强奸了,围着罗某要个说法,双方闹得不可开交,会所经理看卢某闹得比较凶,怕出事,遂打110报警。

很快民警过来,直接把罗某,卢某及其朋友一同带回了警局接受调查,最终检察院以罗某构成强奸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定罗某对卢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将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

但是罗某却当庭提出了抗议,其认为与卢某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其行为都是在卢某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罗某给出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点:卢某虽然是喝了酒,但她能自己独自一人上厕所,并且能独自一个回来走到房间里,这说明了她当时并没有醉到不省人事的程度,她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因此,也不可能在发生性关系时受到如此大的性刺激而没有察觉,这完全是不合常理的,因此从此种情况可以让明,她的意识是基本上可以清醒地意识到事情的发生。

第二点:卢某在与罗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罗某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并且卢某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也有强烈的生理反应,很显然是处理享受的状态,并且罗某很顺利地完成了性关系行为,这足以证明,卢某是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

根据以上的两点,罗某认为其与卢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出于卢某的自愿,罗某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首先就得先从司法角度解释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

强奸罪定义: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通俗解释:

强奸就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强奸罪就是侵犯了妇妇的贞操权,侵犯了妇女自由选择性行为的权利。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

也就是说,只要妇妇不同意与你发生性关系,或者说妇女不同意以某种方式与你发生性关系,而你不顾对方的反对,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你是采用了何种手段达到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均构成强奸。

总而言之,只要妇女不同意与你发生性关系,而你想方设法与之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只看是否用“强”这个字面上,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不反抗不代表就是愿意,由于强奸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样才能让强奸行为能顺利完全,而这过程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妇女因身原因导致不知反抗,就如同“醉酒”,在这种类似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并未得到妇女的同意意愿表示,妇女均可保留提起强奸诉讼。

案情事实:回归到本案,经过勘查审理,检察院给出了以下的事实依据:

第一:品格证据,通过卢某的朋友一致证明,卢某一向洁身自好,从来就不会乱搞男女关系,并且酒品也一直很好,也不会酒后乱搞男女关系,更不是那种与陌生男人第一次见面就能发生性关系的那种人。

第二:卢某对其进行性侵犯的时候,卢某已处于半清醒状态并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侵犯而采取了反抗行为,但因为酒后无力,反抗起不到任何作用,并且在反抗过程中在身体上留下了因反抗而受伤的证据,这足已证明罗某在性侵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

第三:事发后,卢某对罗某质问、打骂,情形非常激动,说明卢某事发时,并不是自愿的,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发时,罗某以暴力的方法,压制住卢某反抗,违背其意志。至于卢某自愿进入房间,监控视频显示,卢某当时走路都走不稳,各个房间也差不多,806和808是挨着,在行为人醉酒的情况下,走错房间很正常,并不能因此认定卢某构成自愿。

至于罗某所陈述卢某在与其发生性行为过程中,卢某在生理上的反应,存在强烈的性反应,表示“她也在享受”,卢某也承认这是事实,但是以为这理由来逃避法律制裁却是很荒唐的,“性生理反应”是一种因受到外力刺激而激起来的机能反应,这种生理反应是完法由个人意识所能控制的,是一种本能反应,不足以说明是出于个人意愿。

最终,法院从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考虑,决定对罗某从轻处罚,判处了罗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