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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重新就业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类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近日,丰润法院白官屯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A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某(男)自2020年3月起到被告处工作。2020年7月某日,原告在工作时因意外导致右脚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告出院后,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该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依法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时,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涉及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均明确规定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应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

来源:丰润法院

编辑:霍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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