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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像去餐馆订位这种小额消费不需要签合同仅依习惯行事的交易等可以交点定金外,其他涉及交易金额较大的而且还需要签合同的交易,建议不要交定金,而是直接签合同,按合同办事。定金本意是为未来双方打算签合同做的一个担保:拒绝签合同的一方承担定金责任——交定金的一方拒绝签合同的,无权要求退定金;收定金的一方拒绝签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不是闹着玩的,拿钱之前想清楚。

之所以建议不要交定金,是因为这里存在一个严重的bug——不知道未来这打算签的这个合同是什么样子的。如果这个合同写得不公平,签还是不签?不签的话,还需要承担定金责任么?按理依法,双方就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这个定金是可以退的,双方都不承担定金责任。问题是,这到底是真的无法达成一致还是一方出于不想缔约的本意而故意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这里会有争议,存在败诉风险。而且,也徒增诉累。

额外提一下,大学毕业生签的那个“三方协议”,就类似一个定金合同,只是那个协议已经把未来要签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样子提前写在定金合同上了(未来的劳动合同就按这个样子写),外加劳动合同本身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很有限,只要毕业后不拒绝去报到,基本也没什么风险的,或者说虽然有风险,但不在“不知道未来要签的合同是什么样子的”上。它的风险在于:你得去这个单位报道(报道后再辞职也行),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毕业前,如果你有更好的单位可去,怎么办?所以啊,能不签这个也最好不要签这个东西——它是计划经济的遗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