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县公安交通管理局接报警称:在瓮安县新区大道第二行政中心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轿车与一辆灰色轿车发生碰撞后,肇事白色小轿车驾驶员逃离现场,请求出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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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辆号牌为贵JH1***号灰色轿车横在马路中间,另一辆号牌为贵J5J***号白色小轿车则停在前方30外的道路右侧,路面上散落着撞坏的汽车零件碎片。灰色轿车驾驶员陈某向民警反映,自己驾驶贵JH1***号灰色轿车掉头时被贵J5J***号白色轿车碰撞,肇事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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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通过信息查询和调取道路监控视频,迅速锁定肇事驾驶员为游某,立即拨打了游某电话,其电话已关机。经严密布控,2小时后,在县医院附近民警将游某抓获。

民警对游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游某尚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白色轿车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发当晚,游某和朋友吃饭时喝了两大杯白酒。饭后,游某驾车行至事发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灰色轿车发生碰撞,因自己酒后驾驶,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随即弃车逃离肇事现场。游某对自己无证、醉驾、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同时,民警对被撞的贵JH1***号灰色轿车进行调查时,发现该车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行经事发路段时,该车驾驶员陈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游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还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游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驾驶员陈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事发地点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违法过错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依法处驾驶证记9分、罚款350元处罚。

来源:黔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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