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邓雯婷)张某在南京一家健身房健身,她没想到自己在换衣服时,有成年男子闯入女更衣室。张某的丈夫和健身房店长沟通后,健身房在设备和管理上仍没有改进。为此,张某将健身房告上法庭,最终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就有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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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11月下旬,张某在女更衣室更衣时,一个成年男子突然闯入。张某等人反映后,健身房并没有去完善管理措施。2021年5月27日,张某在女更衣室更衣时,再次发生成年男子闯入事件。随后,张某的丈夫与店长沟通,再次要求加强管理,但健身房在设备和管理上仍没有改进。张某十分愤怒,将健身房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处场馆进行健身活动,被告应当为她提供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女性更衣室属于女性的私密空间,原告在此更衣时,一年内两次遭遇成年男性误入女性更衣室,其身体隐私受到严重侵犯,被告的管理存在一定瑕疵。在原告向被告反映情况,表达要求整改的意愿后,被告仍没有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更衣室入口管理,阻止男性顾客进入女更衣室,以致原告遭受隐私侵害的潜在危险无法消除。被告怠于处理的行为存在过错,应认定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结合原告受侵害程度、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作为健身场所的经营者,虽然在男女更衣室入口设置了男女标识,但该措施不足以为消费者的隐私提供充分、合理的保护。尤其在接连出现女性消费者人格权益受损的情形下,经营者在消费者反映后仍怠于处理,未加强更衣室入口管理,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健身房已经在女更衣室通道处安装监控,在女更衣室门口安放警示牌,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安装了语音提示系统。本案提示经营者应致力于为消费者创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对经营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积极解决,妥善处理。

(法院供图)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