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四川省宁南县,一男子与朋友喝酒时发生争执,被朋友一拳打倒在地,最终因颅脑外伤而死。2022年3月13日,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杨某,1990年出生于四川省宁南县,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杨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杨某与卢某是朋友关系。事发当日凌晨2点左右,杨某受邀与卢某、兰某、曾某、唐某等人在宁南县某某烧烤城内喝酒吃烧烤。杨某与卢某喝酒后,因为口角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扯后倒地。经在场人拉开后,杨某发现自己的鼻子在流血,随即一拳打在卢某左面部,致使卢某后退两步后仰面倒地,造成卢某后脑部位受伤出血。

同行的兰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场后,卢某不愿意去医院,并由同行的唐某当场签字确认,不同意前往医院治疗,之后卢某和唐某一起到宁南县某某旅馆的房间睡觉。卢某因为昏迷不醒,在当日下午1点20分左右,被送往宁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第二天晚上8点50分,卢某转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继续进行救治。五天后卢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另查明,事后杨某主动到宁南县某某宁远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杨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此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杨某适用缓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