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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已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现住张掖市甘州区**街**栋**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2月28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5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王某某为他人担保借款产生纠纷,二人遂协商假离婚,并于2017年**月**日在临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9年以来,因崔某某不愿与王某某继续生活及偿还债务等问题,王某某多次与崔某某发生纠纷,并曾向他人扬言要杀死崔某某。2020年3月,王某某与崔某某在**建材市场**店内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殴打崔某某的父亲崔某致其轻微伤,后经**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某与崔某某就孩子抚养权、共同债务划分、车辆归属、殴打崔某等事项重新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他人的债务归还问题,于当日下午3时许前往**市场**店寻找被害人崔某某未果。当日下午6时许,被害人崔某某回到店内,王某某与崔某某就偿还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后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具在崔某某的胸腹部、腰背部连捅5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投案自首。

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持有一定长度的单刃类锐器(如匕首)用力多次捅刺胸腹部及腰背部,致肺脏破裂,气血胸,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大衣、毛衣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离婚协议复印件、调解协议、报案材料、抢救记录等书证;3.王某、崔某某、张某、袁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7.证人杜某某与被害人的通话录音、被告人与证人崔某的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丨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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