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两会发言中提及建议在刑法中专门增设网络暴力罪。李律师指出,随着互联网深度介入社会生活,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且愈演愈烈。考虑到网络暴力犯罪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其他罪名,其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极短时间内即可造成严重后果且不可控,轻则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重则伤及人命,更有些极端言论会挑起群体对立,损害政府公信力、危害国家安全。所以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网络暴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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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虽然目前刑法中没有网络暴力罪这一专有罪名,但是事实上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造谣、诽谤行为的导致了法律规定的相应结果的规定为犯罪,针对个人的网络暴力行为给个人带来《解释》第一、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定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都是对当下可能随时爆发的网络暴力行为的一种预防。

所以现行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网络暴力罪的表述,但是在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已经将网络暴力罪以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予以刑法评价。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司法解释不能解决网络暴力罪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不责众导致的网络暴力罪。在雪崩发生之时,没有任何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因为法不责众,因为在发生网络暴力事件的时候,每一个网友都有可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他人施暴,但是从这个角度上去进行法制规范,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主观认识上,每一个网友只是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加了一颗稻草,但是这个稻草最终如何用刑法用法律进行评价,并不容易。

二是救济困境。我们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网络电话实名制的推动,我们已经可以通过电话号码找到网络背后的人,但是很遗憾的是,还有一部分人是无法通过实名制去查询,这就导致我们在遇到网络暴力的时候,只知道网名张三,而不知道背后却是李四在敲击着键盘。而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5条第四款规定,自诉案件应该具备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刑事自诉状应载明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在知道张三而不知道李四的情况下,我们是无法王城刑事案件的自诉的。

综上,不认可设立新的专有罪名——网络暴力罪。但是根据网络暴力罪就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统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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