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秀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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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上午11时,六干村六桂冲,由金秀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赵某某、黄某某出资购买增殖放流价值12929.6元的草、鲤等本流域常见鱼类幼苗,当场放流至六干段水域。这是该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首次适用生态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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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检察官、法官、公安干警、渔政执法人员等工作人员监督、验收投放鱼苗

巡回法庭现场-1

金秀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金秀大瑶山“电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3月9日上午9时在金秀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委会专职委员赵木群出庭支持公诉和公益诉讼。此次庭审,共有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干警、渔政执法干警、村民代表、学生代表等60余人在金秀镇共和村村委参加庭审旁听。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3日晚,赵某某与黄某某在禁渔期使用自制电鱼设备在金秀县罗香乡大垌村大坪屯河段水域用法律禁止的电捕鱼方式进行捕捞时被金秀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收缴自制组装电鱼机设备一台、渔获物4.14千克。经鉴定,其中含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富钟瘰螈。

富钟瘰螈,蝾螈科瘰螈属物种,舌和齿比广西瘰螈的略发达。种群状态为中国特有种。目前仅发现该种有3个分布点,所见种群数量较少。主要分布范围在湖南、广西;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电鱼的危害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对捕捞对象没有选择性,会直接导致电捕鱼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生理功能也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从而威胁人类生存环境平衡。电捕鱼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危害,对浮游动植物和低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打捞上岸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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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金秀检察:“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严惩!

经评估,赵某某与黄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捕鱼,导致水生物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损害价值为12929.6元。

巡回法庭现场-2

公益诉讼起诉人结合相关证据图片对赵某某、黄某某二人非法电捕鱼的危害进行了全面介绍,并针对二被告人非法捕捞对生态造成的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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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县人民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共同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致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增殖放流价值12929.6元的常见鱼类幼苗。

“这次开庭审理对我的触动很大,以前没有意识到电捕鱼有这么大的危害。我真心悔过。”被告人赵某某与黄某某悔过道。

办案一件影响一片

庭审后我院联合县人大、政协、县人民法院、广西金秀大瑶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等16家单位共同进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宣传活动。通过“法治进校园”、现场观摩等形式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我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的新任务、新使命,坚持司法惩戒与生态修复并重,打击防范与教育督导并行。不断探索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切实提升公益诉讼的实质效果,最大限度促进生态修复,不断扩大典型做法、典型案例的影响力,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

力量集结,公益诉讼实现1+1>2的效果

通过办理此案,在保护了水生物资源的同时把相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集合到了一起。术业有专攻,各部门之间相互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借助外脑,也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助力,通过力量集结在无形中把各个相对分散的职能进行了整合,起到了1+1>2的效果。护航金秀实现大瑶山国家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