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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50万的贷款3年下来利息加保险费共计28万余元,这是变相的‘高利贷’”

2019年,上海的刘女士(化名)和爱人在当地的光大银行申请了一笔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为三年。在还款的过程中,刘女士得到了一个信息,而这个信息让她难以接受 。

刘女士介绍,在2019年,她和爱人来到了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彭浦支行,咨询小额贷款的相关事宜。银行的工作人员推荐了一款光大银行与阳光保险合作的贷款产品,属于小额信用贷款无需抵押。

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引,刘女士和爱人到阳光保险的营业网点签订了一份50万的小额贷款合同,还款周期为3年共计36期。刘女士表示,自己和爱人在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提供的多张文件上签了字, 耗时约1个小时。工作人员告诉她除了要按时偿还光大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支付一笔阳光保险的储蓄型保险费用,相当于给自己存钱 ,每个月为6250元,贷款结清的时候会全部归还。考虑到光大银行和阳光保险都是业内知名的企业,刘女士和爱人就没多想,顺利签完了合同。

2021年8月,刘女士咨询提前还款的事情,得知此前工作人员承诺的每个月6250元的费用,并非储蓄型保险,而是一份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性质类似于贷款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并不会返还给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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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简单地计算了一下,执行完三年贷款合同,她要额外支付的保证金超过了22万元,她马上向光大银行和阳光保险索要相关的合同。2021年11月,刘女士收到了贷款合同和一份阳光保险的电子保单。对于贷款合同上规定的还款方式和利率,刘女士并无异议。然而问题就出在了阳光保险公司的这份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电子保单上,保单显示投保人为刘女士的爱人,而被保险人是光大银行上海彭浦支行。刘女士仔细查看了整份保单,上面没有任何关于储蓄型保险的条款介绍。

刘女士表示,自己当初并没有签过这份保险,于是她提出要查看签合同时的全程录像视频资料,以此来证明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这份保险也就是贷款保证金一事,可对方自始至终没有提供视频。

与阳光保险沟通的过程中,由于害怕影响自己的征信,刘女士不得不每个月按时支付6250元的保险费用,直至今年2月才还清全部贷款。刘女士给特搜记者算了一笔账,三年下来,50万的贷款加上利息,自己还了55万多,再加上22万的保险保证金,共计78万多,是变相的“高利贷”,这样的结果让她“很受伤”。

刘女士与光大银行和阳光保险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向特搜记者求助。特搜记者分别与光大银行和阳光保险取得联系,上述两方的工作人员均表示将对记者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后续再给出回复。截至记者发稿前,仍未得到两方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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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搜记者查询到,2012年原中国银监会(现中国银保监会)就下发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其中就明确规定“不得借贷搭售”即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但是近年来金融业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的情况仍时有发生。2021年,光大银行南昌西湖支行因借贷搭售保险产品等问题,被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罚款超110万元。

针对刘女士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林冰律师。

林冰律师认为,刘女士遇到的这种信用贷款搭售贷款保证保险,在法律层面看起来是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在光大银行贷款,不需要担保,由光大银行提供信用贷款,刘女士与光大银行是贷款合同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通过在阳光保险公司为自己在光大银行的贷款购买投一份责任保险,刘女士与阳光保险是保险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单独分开来看当然没有问题,但是把两个法律关系放到一起就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是:1.刘女士实际需求是贷款,而被银行隐瞒实际情况搭售了保险,并因此因一笔贷款而承受了银行贷款利息+保费等成本;经测算,如果综合费率大于银行监管机构最高利率,则涉嫌违反金融监管,并涉嫌欺瞒刘女士。对此种行为,可以向银保监会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超过的费用撤销予以返还。2.就算两份合同都符合规定,但是银行搭售保险的行为存在强制搭售和代理销售保险的嫌疑。

之所以会存在这种情况,一则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规避利率管理、贷款管理合谋的一种牟利驱动;另外一方面也是类似刘女士这些亟需贷款的人“慌不择路”的自主选择,不能把责任都推到银行和保险公司。因此我们提醒类似需要贷款的人,首先要整体把两类合同进行综合考量,再确定是否签字;其次要看自己是否有能力按期缴费和还款;最后要明白这种法律后果,因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这种行为法律上如何处理不是非常确定的,留有很多变动空间。一旦发生争议,光投诉可能不会一下子解决问题,最终要依赖法院根据每一个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裁决。